增加特殊機制處理社會住房的困難和障礙

這是推動實施和完成至少100萬套社會住房投資項目(2021-2030年期間)的解決方案之一。

如果使用項目20%的面積建設商業住房,則必須繳納土地使用費

在草案中,建設部提出了處理社會住房發展困難和障礙的特殊機制,涉及五種具體情況:

一、投資者提議在尚未有或不符合城鄉規劃、尚未有住房發展計劃和規劃的土地位置進行項目時,省級人民委員會指派建設廳牽頭,協調財政廳、農業與環境廳、規劃與建築廳(如有)、項目所在地鄉級人民委員會審議,提交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土地使用規劃指標、空間組織、建築和景觀要求,以確定用於發展社會住房的土地,並同時決定投資主張和指定投資者。

在獲得投資主張批准決定後,投資者負責組織編制、提交審核、批准1/500詳細規劃,作為編制、審核、批准投資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投資建設經濟技術報告、開展項目後續步驟的基礎。

已獲有權機關批准的1/500詳細規劃內容必須更新到城鄉規劃和地方住房發展計劃和規劃的各種類型和級別中。

二、如果社會住房投資建設項目的投資者在已投資建設技術基礎設施的項目範圍內,使用最多20%的住宅用地面積投資建設商業住房,則必須按照省級人民委員會在有權國家機關劃撥土地、出租土地、允許改變土地使用目的時適用的土地價格表,繳納商業住房建設部分面積的土地使用費。

如果社會住房投資建設項目未安排單獨土地基金在項目範圍內建設商業服務、商業和商業住房工程,項目投資者可分配服務、商業面積比例不超過項目住宅總建築面積的20%,不包括為項目範圍內居民共同生活需求安排的面積(社區活動區、醫療站、幼兒園以及為居民生活服務的其他必要基礎設施工程)和根據國家公寓技術規範規定的停車位面積。

投資者可以分配項目內各棟樓的全部服務、商業建築面積(包括按照一棟或幾棟樓獨立安排商業服務、商業工程),確保不超過項目住宅總建築面積的20%。

增加特殊機制處理社會住房的困難和障礙

社會住房用於出售、出租的是公寓

三、在各省、中央直轄市所屬的坊區域,社會住房投資建設項目的投資者必須建設用於出售、租購、出租的社會住房,類型為公寓。

對於其餘區域,省級人民委員會根據地方條件確定區域,社會住房投資建設項目的投資者按照公寓或獨立住宅類型建設社會住房,符合有權國家機關批准的詳細建設規劃。

如果是獨立住宅,則必須按照建設標準、規範和社會住房面積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

四、如果對象是通過購買、租購社會住房形式安置的再定居人員,或者是國家收回土地或協商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社會住房發展項目投資者時獲得補償、支持、再定居的家庭或個人,則優先購買、租購社會住房,無需滿足住房條件和收入條件,除非已按規定購買、租購社會住房。

五、項目投資者可以選擇適用關於社會住房發展特殊機制和政策試點的第201/2025/QH15號決議第7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以實施建設許可證發放,或適用經第95/2025/QH15號鐵路法修訂補充的2014年《建築法》第89條第2款h點的規定,以獲得建設許可證豁免。

建設部指出,發展社會住房是經濟社會發展中需要優先的重點任務。這既是社會保障問題,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動力,有助於增加投資、消費,確保社會進步和公平。

過去一段時間,政府、總理、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參與,使社會住房發展情況有了許多轉變。

結果,在2025年前9個月,全國已完成50,687/100,275套(達到50.5%)。預計到2025年底將再完成38,600套(總計89,007/100,275套,達到89%)。

累計至今,實施2021-2030年期間至少100萬套社會住房投資建設項目,全國有696個社會住房項目正在實施,規模為637,048套,達到設定目標的60%。

其中165個項目已完成,規模為116,342套,151個項目已開工建設或正在實施,規模為132,616套,380個項目已獲投資主張批准,規模為388,090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