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下午,在國會分組會議上,科學技術部常務副部長武海君表示,現行《高新技術法》自2008年頒佈以來,已吸引外國投資,形成高新技術園區系統和研究基礎設施。高新技術應用已擴散到經濟社會多個領域,為人力資源培訓和科技發展做出貢獻。
然而,該法也暴露出一些侷限性。國內技術含量、本土化率以及研發能力仍然較低;優惠政策缺乏突破性;實驗室系統老化,未得到維護。本次修法緊跟政治局關於科學、技術、創新和數字化轉型的第57號決議,其中包括“戰略性技術”或“核心技術”等新概念需要法律化。
“最重要的是重新定義優惠政策,以建設性發展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戰略性技術企業”,副部長說。優惠政策將基於企業的本土化率和研發支出佔總收入的比例,旨在鼓勵實質性研發投資。

代表陳黃銀(胡志明市)建議澄清“核心技術”、“開放技術”、“高技術含量”等概念,並明確優先投資的高技術標準和戰略性技術發展。他認為法案需要更具體量化,避免使用定性概念如“具有重大影響的技術”或“具有巨大優勢的技術”。戰略性技術清單應每六個月定期更新,優先考慮半導體芯片、生物、醫學、農業和國防安全等領域。
代表阮氏麗(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同意國家將高新技術發展,特別是戰略性技術,視為快速和可持續發展的突破口,提升國家技術自主能力。她建議為人工智能、生物技術等新領域補充受控試驗機制(沙盒)——這些技術需要在廣泛應用前進行法律框架試驗。
阮氏麗還建議政府明確確定高新技術和戰略性技術的標準,避免定性、難以量化的標準如“具有擴散能力”或“具有戰略意義”。她建議頒佈具體量化指標體系,避免在評估和選擇中隨意性。
法案的一個新點是發展高新技術園區和城市——這些地區享受類似於特別困難地區的政策,獲得土地、稅收、信貸和行政程序支持。阮氏麗認為這是必要的政策,但需要補充吸引私營部門、公私合作(PPP)機制,以發展數字基礎設施、研究基礎設施,並與創新中心、大學和研究機構緊密聯繫。
修訂的《高新技術法》還要求在管理、檢查、監督中全面數字化轉型,轉向高效管理模式而非流程管理。行政程序被簡化,加強事後檢查,鼓勵預算外投資於高新技術活動。
包容性數字化轉型,以人民為中心
副部長武海君表示,《數字化轉型法》建立在《信息技術法》基礎上,繼承仍適用的內容並補充新規定,以完善“數字國家”的法律框架。該法在從中央到地方的整個政治體系中制度化數字化轉型活動。
據武海君先生,目前最大的瓶頸是數字化轉型的投資資金。許多項目,特別是在公共領域,缺乏實施經費。該法旨在解決這一瓶頸,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數字社會、數字文化;縮小地區間數字化轉型差距,確保所有人民平等獲取數字服務。
代表蔡氏安鍾(義安省)建議為老年人制定專門的數字化轉型政策——該群體在使用設備、訪問公共服務和信息安全方面遇到許多困難。她提議同時維護在線渠道和傳統渠道,在公共服務中心安排支持人員,設計友好、易操作的界面,並附帶語音指導或突出符號。
代表黃明孝(法律與司法委員會)認為政府需要開發足夠好的數字服務,讓人民自願使用,同時有支持弱勢群體的政策。他建議頒佈關於共享平臺的規定,避免機構自行開發軟件造成浪費;基礎性領域需要統一系統,而數據管理可以分佈式進行以確保靈活性。
據黃明孝先生,數字化轉型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重點之一。立法必須與完善體制並行,避免與《電子交易法》、《網絡安全法》及即將出臺的法律如《數字政府法》、《人工智能法》重疊。他建議政府儘早構建數字領域總體法律框架,明確每部法律的調整範圍,為全國數字化轉型奠定堅實基礎。
《數字化轉型法》規定國家機關必須以人民為中心,基於數據管理,將政府作為一個平臺運營;提供全流程在線公共服務,確保全民可及,不讓任何人掉隊。
國會將於11月21日全體會議討論《高新技術法》和《數字化轉型法》兩個法案,預計12月10日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