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7日,在黨中央總部,審查中央檢查委員會關於對違規黨員執行紀律的建議後,書記處認為:
高進勇先生,原同奈省委常委、省委宣傳與民運部部長、省計劃與投資廳廳長;阮國雄先生,原省委委員、省委黨組委員、省人民委員會副主席;阮進真先生,原省委委員、省人民議會副主席、縣委副書記、西和縣人民委員會主席、富安省(現為得樂省),在政治思想、道德、生活方式上已經退化。
違反黨和國家的規定,在執行被賦予的職責和任務中。
違反黨員不得做的規定和表率責任,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輿論不滿,對黨組織和機關、工作單位的聲譽產生非常惡劣的影響。
根據違規的內容、性質、程度、後果、原因;根據黨對違規黨員紀律的規定,書記處決定對高進勇、阮國雄、阮進真先生執行開除黨籍的紀律。
書記處建議有關機關及時執行行政紀律,與黨紀同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