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上午,受總理委託,政府總監察長段洪峰向國會提交了《公民接待法》、《投訴法》和《舉報法》若干條款修訂草案。
根據草案,投訴、舉報、建議和反映者在前往公民接待場所時,有義務明確姓名、地址、身份證號或識別號、護照號;如果是合法授權,則必須有授權書。同時,民眾必須有書面申請或清晰陳述投訴、舉報、建議和反映的內容,併為受理和處理案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投訴和舉報過程的透明度、真實性,避免冒名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個人信息會被公開。根據現行《舉報法》,舉報人的身份必須絕對保密。受理機構有責任保護舉報人,不洩露識別信息,除非該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這一原則在修訂草案中繼續維持,即儘管民眾需要身份認證,但公民接待機構和案件處理機構仍有義務保密個人信息和舉報內容。

草案還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每月至少接待公民兩天,符合政治局第11號規定中關於黨委負責人接待公民的規定以及當前兩級政府模式。此外,鄉級設有常駐公民接待幹部;必要時,鄉人民委員會主席可以緊急接待公民,以及時處理投訴和舉報。
總監察長段洪峰表示,這些規定旨在制度化政治體系組織機構的調整主張,按照兩級政府模式精簡監察機構;同時提高公民接待、解決投訴和舉報工作的效率。該法案還具體化了關於改革創新、數字化轉型、分級授權、削減行政手續、克服不足和提高管理效力的主張。
民願與監督委員會主任楊青平表示,審查機構中多數意見贊同政府的提議,認為法案的修訂範圍符合當前形勢。對於提供身份信息的規定,審查機構原則上同意,但建議明確未確定國籍的越南裔人士、在越南居住但未被視為公民的情況是否屬於《公民接待法》的調整範圍。這一意見建議具體規定,以免影響該群體的權益。
補充在線公民接待規定
法案補充了在線公民接待形式,以制度化政治局第57號決議,為民眾提供便利,特別是偏遠地區和出行困難者。民眾可以選擇面對面或在線接待形式。
在線公民接待必須確保信息安全、安全、基礎設施和技術條件,同時保護舉報人的秘密和安全。在線接待過程中產生的工作記錄、數據和檔案具有法律效力,是處理案件的依據。草案授權政府規定該形式的組織條件、程序和手續細節。
國會將於12月4日討論《投訴法》、《舉報法》和《公民接待法》三項法律修訂草案,並預計於12月11日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