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最多有8位副主席,河內不超過5位人民委員會副主席

法令還規定了建議批准人民議會選舉、免職、罷免主席、副主席人民委員會結果的程序和程序;調動、撤職主席、副主席人民委員會以及授權人民委員會主席的程序和程序。

據此,政府總理批准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免職、罷免結果;決定調動、撤職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以及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

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批准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免職、罷免結果;決定調動、撤職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以及授權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

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被政府總理、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調動擔任其他職務;被總理、省主席撤職則無需執行免職、罷免程序。人民議會常設委員會在最近一次會議上向同級人民議會報告這些情況。

人民委員會成員被有權機關決定退休、離職、辭職或去世則無需執行免職程序。人民議會常設委員會在最近一次會議上向同級人民議會報告這些情況。

人民委員會成員被人民議會選舉擔任新職務但仍屬於該行政單位人民委員會成員則無需執行免職程序。當選新職務時,自然停止執行舊職務的任務。

人民委員會所屬專業機構負責人正在擔任人民委員會委員,被有權機關任命擔任該行政單位人民委員會其他專業機構負責人職務,則無需執行選舉和免職程序。

有權任命的人員有責任向人民議會常設委員會報告,以便人民議會常設委員會在最近一次會議上向同級人民議會報告這種情況。

根據規定,對於2025年調整後形成的省級行政單位,省級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數量有具體規定。胡志明市不超過八位副主席。

由調整三個省級行政單位形成的城市不超過七位副主席;由調整兩個省級行政單位形成的城市不超過六位人民委員會副主席。

由調整兩個省形成的省,其中至少有一個省在調整前被分類為I類省,或由調整三個省形成的省不超過六位副主席。

由調整兩個省形成的省,且均被分類為II類省或III類省,根據調整前行政單位分類,不超過五位副主席。

對於未在2025年進行調整的省級行政單位,副主席數量有具體規定。河內市不超過五位副主席,順化市不超過四位副主席。

省副主席數量根據本法令生效前(11月17日)的行政單位分類確定:I類省不超過四位副主席;II類省和III類省不超過三位副主席。11月17日後,如果II類省和III類省被分類為I類省,則不超過四位副主席。

如果政治局、書記處執行調動、輪換幹部擔任省級副主席職務的主旨,則因調動、輪換產生的副主席不計入上述規定數量。

對於鄉級,副主席數量原則上平均每個鄉級行政單位不超過2.5位副主席。省人民委員會將根據自然面積、人口規模、行政單位分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方實際情況決定各級具體數量,但必須確保不超過全省、市鄉級副主席總數。

在2025年調整後形成的省級行政單位中,如果2021-2026任期結束時省級副主席數量多於規定數量,則2026-2031任期開始時保持原數量。

各省、市人民委員會必須有逐步減少省級副主席數量的路線圖,以便到2030年7月省級副主席數量符合規定,除非有權機關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