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下午,在對修訂新聞法草案提出意見時,林同省代表鄭氏秀英表示,許多非新聞機構的網站經常引用和轉載主流媒體的內容,但更改標題、剪切粘貼,甚至歪曲信息以吸引點擊和賺取廣告收入。免費利用深度分析和昂貴的調查報道,削弱了原始內容的價值,並侵蝕了新聞編輯部的收入——這是專業新聞生存的關鍵因素。

據她介紹,當前的算法優先推薦聳人聽聞和情感強烈的內容,導致新聞準確和平衡的報道被推後。廣告收入和讀者因此被轉移到吸引點擊的渠道,而負責內容生產的新聞機構卻處於劣勢。“這削弱了維持專業新聞業的資源,”她說。

基於這一現實,這位女代表建議補充關於新聞機構在網絡空間中的“相關權利”的規定;同時委託政府研究機制,按照歐盟、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模式,與大型數字平臺協商和分享收入,以在信息市場中創造公平。

數字平臺若使用信息必須與新聞機構分享收入

國會辦公廳副主任黎秋河認為,現行草案仍以傳統思維處理問題,而跨境平臺已強烈影響信息流。這些平臺利用新聞內容獲利但不分享收入,不承擔法律責任,也不確保根據職能部門要求刪除錯誤內容。“如果不設定最低法律義務,越南新聞將永遠處於不平等地位,”她說。

黎女士建議,所有組織和個人再利用新聞內容,包括彙總、編程、引用、顯示摘錄或利用數據,都必須獲得新聞機構的同意,並實施利益分享機制。特別是跨境平臺需要在越南有法律代表,負責刪除虛假信息並配合處理違規行為。她還建議國家投資實時內容監控系統和新聞信息識別標準。

胡志明市勞動聯合會副主席——代表範重仁則認為,草案對Facebook、YouTube、TikTok等跨境平臺的規定不夠強硬,這些平臺正發生深度偽造、算法操縱和虛假趨勢製造活動。他建議建立獨立的跨境平臺制度,要求公開推薦算法、在24小時內刪除假新聞、實名賬戶、配合追蹤操縱活動,並與職能部門連接API早期預警系統。“在AI時代,延遲24分鐘也可能引發認知危機,”他警告說。

據範先生介紹,這些義務必須在新聞法中明確規定,因為該法調整信息質量和流——範圍不與網絡安全法重疊。

數字平臺若使用信息必須與新聞機構分享收入

建議增加記者在執行任務時的保護

代表段氏黎安認為,法律草案需要補充記者在自然災害、事故、爆炸或存在安全秩序風險區域“獲得安全保障”的權利。記者必須受到生命、健康、工作設備和工具的保護。

她建議職能部門指導安全區域、支持工作,並不非法阻礙新聞活動;新聞機構必須為記者配備防護裝備並培訓安全技能。

代表阮友通建議補充“在網絡空間威脅、攻擊、恐怖記者”的行為,同時提議為在偏遠地區和特別困難地區工作的記者制定培養和財政支持政策,以鼓勵紮根基層,確保中央和地方之間的雙向信息交流。

在討論會結束時的解釋中,文化、體育和旅遊部部長阮文雄表示,法律草案通過後,政府將發佈指導法令,明確規定責任,以防止私營平臺利用新聞產品致富和牟利。具體規定將避免新聞機構生產內容卻無法受益。

國會將於12月10日審議通過修訂新聞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