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確定少數民族同胞地區鄉村、縣、省的標準
政府於2025年10月16日頒佈了第272/2025/NĐ-CP號法令,關於2026-2030年期間少數民族和山區地區的劃分。該法令明確規定確定少數民族同胞地區鄉村、縣、省的標準如下:
少數民族同胞地區的鄉村是指有15%以上少數民族人口穩定居住並形成社區的鄉村。
少數民族同胞地區的縣是指滿足以下至少一個標準的縣:有15%以上少數民族人口穩定居住;有4500名以上少數民族人口穩定居住。
少數民族同胞地區的省是指滿足以下至少一個標準的省:有15%以上少數民族人口穩定居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縣是少數民族同胞地區的縣。
該法令自2025年12月1日起生效。
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減輕基金的規定
政府於2025年10月23日頒佈了第279/2025/NĐ-CP號法令,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減輕基金的設立、資金來源、管理、支出和使用。
該法令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減輕基金是根據規定由政府設立的國家財政基金,由公安部管理,在國家金庫和越南合法經營的商業銀行開設賬戶。
基金的六項支出內容包括:支持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且傷殘率在31%至81%以下的受害者;支持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受害者家屬。
支持因交通事故受傷且傷殘率超過81%的受害者融入社區並繼續發展。
支持直接參與幫助、救治、運送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進行急救的組織和個人。
支持直接參與未獲國家經費保障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減輕宣傳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支持宣傳活動、組織活動和籌款活動的經費。
支持為上述第1、2款中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受害者進行傷殘鑑定的經費(不包括與道路交通事故相關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正在調查處理中必須依法進行鑑定的受害者);支出辦公用品、印刷材料、辦公物資、郵政費用等基金活動的費用。
該法令自2025年12月15日起生效。
安全、秩序、社會治安領域的新罰款標準
政府於2025年10月30日頒佈了第282/2025/NĐ-CP號法令,規定安全、秩序、社會治安;預防和打擊社會弊端;預防和打擊家庭暴力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處罰。
該法令規定預防和打擊家庭暴力領域對個人的最高罰款為3000萬越南盾,對組織的最高罰款為6000萬越南盾。
安全、秩序、社會治安領域對個人的最高罰款為4000萬越南盾,對組織的最高罰款為8000萬越南盾。
預防和打擊社會弊端領域對個人的最高罰款為7500萬越南盾,對組織的最高罰款為1.5億越南盾。
該法令還規定了關於公民身份證卡、身份證、電子身份證或身份證證明的發放、管理和使用的違規行為。
其中明確規定,如果使用已過有效期的公民身份證卡、身份證實施違法行為,將被處以800萬至1000萬越南盾的罰款,同時違規者將被沒收違法物品、工具,並被迫交出從違法行為中獲得的非法利益。
該法令自2025年12月15日起生效。
關於水資源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
政府於2025年11月6日頒佈了第290/2025號法令,規定水資源領域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自2025年12月25日起生效。
該法令規定了水資源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處罰形式、處罰標準、補救措施、行政違法行為記錄權限和行政違法行為處罰權限、適用補救措施。
該法令規定水資源領域一項行政違法行為的最高罰款對個人為2.5億越南盾,對組織為5億越南盾。
根據該法令,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勘探地下水的行為將根據工程中的鑽井數量進行處罰,最高罰款達4000萬越南盾。
對於無許可證開採地下水的情況,罰款標準根據開採流量(立方米/日)確定,當工程開採流量達到12000立方米及以上時,最高罰款為2.5億越南盾。
廢除一些在實踐中不再適用的政府法令
政府於2025年11月3日頒佈了第285/2025號法令,廢除一些政府法令;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285/2025號法令完全廢除了以下8項法令:
政府2005年3月17日第35/2005號法令關於幹部、公務員紀律處分。
政府2006年9月22日第105/2006號法令規定和指導執行知識產權法若干條款關於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國家管理。
政府2007年3月8日第35/2007號法令關於銀行活動中的電子交易。
政府2010年3月24日第27/2010號法令規定在必要時動員其他警察力量和鄉公安配合道路交通警察參與巡邏、控制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政府2010年12月30日第119/2010號法令修改和補充政府2006年9月22日第105/2006號法令關於規定和指導執行知識產權法若干條款關於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國家管理的若干條款。
政府2013年10月21日第137/2013/NĐ-CP號法令規定執行電力法及電力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若干條款的細節。
政府2015年1月9日第04/2015號法令關於行政機關和公立事業單位活動中實行民主。
政府2020年6月8日第63/2020號法令關於安全工業。
此外,第285/2025號法令還部分廢除了以下2項法令:廢除政府2017年5月19日第65/2017號法令關於藥材種植、開發和利用中種子、資金和技術的特殊政策第12條第1款;廢除政府2018年1月15日第08/2018號法令修改工商部管理範圍內投資經營條件的若干法令第三章。
據司法部稱,過去一段時間,一些部委和部級機構已進行審查,發現一些規範性法律文件在實踐中不再適用,但尚無法律依據根據頒佈規範性法律文件法(1996年、2008年、2015年及頒佈規範性法律文件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確定其效力終止。
司法部已提議制定法令,規定完全或部分廢除各部委、行業國家管理多個領域的10項法令,以避免在查閱時造成混淆和困難。
在此基礎上,政府頒佈了第285/2025號法令,廢除一些在實踐中不再適用的政府法令,未規定新政策或修改、補充現有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