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下午,國會通過了《緊急狀態法》。該法將緊急狀態定義為當一個或多個地方或全國範圍內發生災難、災難風險或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國防、安全、社會秩序與安全的情況時的社會狀態。

緊急狀態分為三類:由災難引起的緊急狀態;國家安全、秩序、社會安全緊急狀態;以及國防緊急狀態。宣佈或取消這種狀態由國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國家主席根據相應決議下令公佈或取消。

在國家安全、秩序、社會安全緊急狀態下,採取的措施包括加強保護關鍵機構、核心領導人員;保護廣播電臺、電視臺、郵政、通訊社、外交機構;國防工程、軍事區、機場、監獄。

總理在宣佈緊急狀態時有權組建特別巡邏隊

總理有權組建特別宣傳工作隊、特別巡邏隊;設立檢查站並檢查過往人員的證件、物品、行李。總理還決定依法使用武力、武器、輔助工具,以阻止越站或對抗執行任務人員的情況;當存在危害安全、秩序風險時,可暫時扣押或封鎖相關財產。

除了法定權限外,總理可以決定採取法律未規定的措施來應對緊急狀態;或在緊急狀態尚未宣佈時,在必要時為國家利益、人民生命和健康,經有權機關同意後,立即採取本法中的措施。總理可以授權省人民委員會主席在緊急情況下決定屬於其權限的措施。

在解釋報告中,國會常務委員會表示有意見建議補充災後重建的規定。常務委員會認為,現行關於統計損失、從緊急救援到恢復生產的資源動員和分配的規定已涵蓋此內容,並已進行修訂以保持一致。

《緊急狀態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