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國會通過了《高等教育法(修訂版)》,為大學自主權建立了新的法律框架,與透明度、權力控制和系統質量提升相結合。該法確認國家在高等教育發展中發揮主導作用,同時確保高等教育機構享有全面、完整的自主權,不依賴於財務自主程度。
國家將資助公立高等教育機構培養一些達到區域和國際水平的專業和領域;部分資助這些機構提升標準。國家預算繼續優先支持基礎科學、難以吸引學生但對國家發展至關重要的專業、博士培養、關鍵技術專業、戰略技術,通過訂單機制、任務分配、獎學金和學費支持來實現。
高等教育機構在滿足質量保證條件的情況下,可自主確定招生指標、選擇招生方式、組織培訓、聯合培訓和頒發文憑,但教師培訓、國防和國家安全專業除外。大學可主動組織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創新活動,合法利用資產、資源、知識產權和國際合作。
該法還允許高等教育機構在收入、支出、財務結果分配、資產管理、投資發展、國內外合法資源籌集方面自主,但國防部和公安部下屬機構除外。這些機構可確定工作人員數量,招聘國內外有聲譽的科學家。然而,該法明確規定財務和人事自主權必須與公開、透明和問責義務相結合,確保符合公共事業單位的自主機制。
政府表示,新規定旨在克服現行法律中自主權“不實質”的狀況,建立完整的學術、組織、人事和財務自主權,同時確立問責為強制性法律義務。該法還補充了權力控制機制,加強學術誠信、財務透明和高等教育機構活動質量。

該法確定高等教育是培養高水平人才、培育人才、促進科學、技術和創新的核心。高等教育系統被導向發展現代化、高質量、靈活、互聯互通,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確保國防、國家安全、國際一體化和可持續發展。國家投資現代化技術基礎設施,升級物理設施、實驗室、卓越培訓-研究中心、重點高等教育機構和教師培訓機構。
國會還補充了培訓、培養、支持講師提升專業水平、數字能力、外語能力的政策;重用、吸引國內外優秀科學家和講師。數字技術和人工智能在管理和培訓中的應用被法律化,伴隨保護個人數據、信息安全和透明使用技術的要求。
對於國立大學、區域大學模式,該法規定這些是培養所有水平多領域的高等教育機構,具有引領區域發展、整合資源和構建科學-技術-創新生態系統的使命。政府表示,修訂該法旨在提高各區域大學內部治理效率,明確成員大學的戰略協調功能和學術、組織、財務自主權,同時完善分級、分權和問責機制。
住院醫師不自動等同於碩士
該法還明確了碩士、博士水平培訓與醫學領域深入培訓項目之間的學術界限。根據規定,住院醫師、專科醫師I、專科醫師II項目是衛生部指導、組織和管理的畢業後深入實踐培訓形式,不屬於碩士、博士學位系統。
在解釋報告中,政府強調承認住院醫師、專科醫師文憑與碩士、博士學位之間的等效性目前沒有科學依據,也沒有國際先例。許多國家的實踐表明,教育系統都明確區分學位培訓與醫學領域的特殊實踐培訓。
政府確認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團隊是具有高專業能力的隊伍,對人民健康護理事業貢獻巨大,但文憑標準化必須確保學術規範性。專科培訓項目與碩士、博士水平之間的互通仍通過基於實際培訓記錄和課程標準的學分、課程認可機制實現,在高等教育機構自主權框架內。
此規定旨在結束學術學位與深入職業文憑之間的混淆,同時加強衛生部在健康領域畢業後培訓管理中的責任。
《高等教育法(修訂版)》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