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上午,國會通過了修訂後的《毒品預防與打擊法》。據此,非法吸毒者必須按照鄉公安的傳票或要求到場。當變更居住地時,他們必須通知原居住地公安,並在24小時內到新居住地報到。鄉級公安需建立轄區內非法吸毒者名單,並在他們搬遷時在24小時內通知接收地,以便繼續跟蹤。
非法吸毒者的家庭有責任管理、阻止繼續吸毒及擾亂治安秩序的行為;向鄉公安提供必要信息,並在有權機關要求時配合帶此人進行檢測。

法律還允許鄉公安負責人對自願在家庭、社區戒毒或正在接受替代藥物治療的吸毒者採取電子監控措施。戒毒後管理範圍內的人員也可能被安裝電子監控設備。
被監控者不得擅自拆卸、破壞或干擾設備運行;如果設備損壞,必須立即報告鄉公安。政府將詳細規定設備類型、適用條件、監控期限、程序順序以及違規處理方式。
公立機構成立為18歲及以上人員提供戒毒服務。教養學校和符合條件的機構為12歲至18歲以下人員組織戒毒。私立戒毒機構可接收12歲及以上人員。
法律規定首次戒毒期限為24個月,第二次為36個月。戒毒流程包括接收、分類;戒斷症狀治療、解毒、處理精神障礙;教育、諮詢、行為與人格恢復;勞動治療、職業培訓和準備重返社區。戒毒形式有自願和強制兩種。
修訂後的《毒品預防與打擊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