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敲定'在國際金融中心設立專門法庭,將有外籍法官

12月11日上午,國會投票通過了在國際金融中心設立專門法庭的法律。該法律共有5章44條,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專門法庭設在胡志明市

該法律適用於專門法庭、國際金融中心成員、投資者以及與專門法庭管轄案件相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

法律明確規定,國際金融中心的專門法庭是人民法院系統內的法庭,按照本法規定組織和運作,有權審理和解決國際金融中心的案件。

專門法庭按照獨立審判原則運作;法官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確保法律和法庭面前的平等權利;確保一審和二審制度;法庭公開審理,除非本法規定需秘密審理。

專門法庭還按照公平、透明、公正、客觀、迅速、高效的原則處理案件;實行審判中的辯論;訴訟程序靈活,符合國際標準和慣例。

專門法庭設在胡志明市。專門法庭的組織結構包括:一審法庭;二審法庭和輔助機構。專門法庭設有庭長、副庭長、審判長、副審判長、法官、書記員、其他公務員和工作人員。

其中,專門法庭的庭長、副庭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命、免職、撤職。庭長、副庭長的任期為自任命之日起5年。

專門法庭的庭長、副庭長從專門法庭的法官中選拔和任命。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專門法庭的法官可以是外國人或越南公民。這與現行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官必須是越南公民不同。

外籍法官必須滿足多項標準和條件,如必須是律師、有聲譽的專家、品德良好、專業知識合適、熟悉投資和商業法律;至少有10年參與審理和解決與投資和商業活動相關案件的經驗。

規定專門法庭法官包括外國人的5個理由

此前,院長阮文廣提出了5個理由證明規定法官包括外國人的必要性。具體如下:

第一,國會關於國際金融中心的第222號決議已確定國際金融中心的工作語言為英語,或英語附帶越南語翻譯。

他指出,實際上,法院系統的所有公務員隊伍中,還沒有人具備足夠的語言能力來確保用專業英語進行審判,尤其是經濟和國際專業英語。

第二,關於法律水平,越南的大多數法官都沒有接受過普通法體系的培訓,即在新加坡、英國、美國等國家學習法律。而國際金融中心必須按照普通法體系進行審判。

第三,據阮廣先生表示,任命法官需要審判經驗,而在越南,還沒有人有審理涉及金融、商業和投資問題的國際案件的經驗。

第四,法官的聲譽,各方都關注法官以建立信任,法官必須是具有處理案件經驗的人,各方相信該法官的裁決完全獨立、客觀,不受影響。

第五,阮廣先生表示曾去迪拜的國際金融中心研究,該國發展速度非常快,有兩個國際金融中心,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在前十年完全租用法庭和法官來處理。在那裡,他們租用新加坡、香港、英國的法庭進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