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長阮文廣提出任命外國法官擔任專門法庭法官的五項理由

12月4日下午,聽取報告後,國會代表分組討論了《國際金融中心專門法庭法》草案。

法庭是吸引投資者並建立信任的重要條件

分組討論中,許多國會代表對草案規定法官包括外國人而非僅越南公民(如現行《法院組織法》)感到困惑。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阮文廣表示,根據現行規定,法官必須是越南公民。

然而,考慮到專門法庭的卓越要求和特殊性,他強調為確保效力、效率以及投資者信任,必須有外國法官。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了證明此舉必要性的五項理由。

首先,國會關於國際金融中心的第222號決議已確定國際金融中心的運作語言為英語,或英語附越南語翻譯。

他指出,實際上法院系統的所有公務員隊伍中,尚無人在語言能力上足以確保使用專業英語進行審判,尤其是經濟和國際領域的專業英語。

第二,關於法律水平,越南大多數法官均未接受普通法體系培訓,即在新加坡、英國、美國等國家學習法律。而國際金融中心必須按照普通法體系進行審判。

第三,據阮廣先生稱,任命法官要求有審判經驗,而越南尚無人具備處理涉及金融、商業和投資問題的國際訴訟經驗。

第四,法官的威望,各方都關注法官以建立信任,他必須是具有處理案件經驗的人,各方相信該法官的裁決完全獨立、客觀,不受影響。

第五,阮廣先生表示曾研究迪拜的國際金融中心,該國發展速度非常快,擁有兩個國際金融中心,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在最初十年完全租用法庭和法官來處理。在這裡,他們租用新加坡、香港、英國的法庭進行審判。

專門法庭是吸引投資者的重要條件

最高法院院長阮文廣提出任命外國法官擔任專門法庭法官的五項理由

分組發言中,胡志明市人民法院院長黎青峰代表贊同並高度評價起草委員會在極短時間內製定出法律草案的努力。

峰先生評估了專門法庭的戰略重要性,並視此為解決具有特殊性、複雜性、涉及外國因素且要求高度專業化、快速處理速度的金融和投資爭議的先決條件。

據峰先生稱,起初代表對選擇和任命外國法官的規定感到困惑,但經過研究,他認為這是必要的,決定了國際金融中心法庭的成功,鑑於當前法官隊伍可能尚未滿足要求。

他提出,如果法官是外國人,他們正在其他國家擔任法官,這意味著他們有權保留所在國的法官職務,同時擔任越南專門法庭的法官。這樣是否滿足我們的要求?我們是否允許他們從雙方領取薪水?

另一方面,採用五年任命制度,能否吸引那些在國際法庭穩定工作的優秀、知名法官?如果要求他們辭去本國職務來越南工作,他們是否願意?

因此,他建議對外國法官採用選拔制度而非任命制度。

“最高法院院長有權根據規定條件進行選拔。我們可以按臨時合同、短期2年、5年,甚至按案件進行選拔,而非五年任命。候選人名單可以經常開放。這種機制更靈活,更容易吸引人才”,峰先生提出意見。

許多國家早已組織專門法庭

最高法院院長阮文廣提出任命外國法官擔任專門法庭法官的五項理由

分組發言中,中央內政部常務副部長黎明智表示,目前世界上一些國家早已組織專門法庭並有效運作。

“當然有基本相似的模式和做法,但也有因國家而異的差異點。但問題在於,如果我們現在做,我們必須做得相當或更出色,因為如果做得較差,將無法解決任何問題,即會失敗”,智先生說。

智先生稱,起初有人提出組織專門法庭必須符合憲法,確保國家司法權。然而,實際上“這場遊戲”,各國並不按照所在國的規定進行,而是按照國際普通法體系。

另一方面,據智先生稱,投資者也會選擇那些知名、有威望、在該領域經驗豐富的法官才放心。如果法官無人知曉,他們不會接受。因此,要讓投資者放心並投資,必須滿足這些要求。

“所以問題在於,如果我們已經做,就必須接受這場卓越的遊戲。我們想像現在這場遊戲就像我們建一家專科醫院,當有病人(即爭議)時,我們將簽訂合同邀請當天最好的專科醫生來手術,手術後離開。

按這樣的模式理解才行。如果總是束縛這個那個,就無法做到。別人早已在我們之前做了”,智先生進一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