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未休完年假將獲得補償

在最近的第10次會議上,國會通過了修訂後的《公務員法》。新法律將於2026年7月1日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通過的新法律規定了公務員關於休息和其他權利的規定。

其中明確指出,公務員享有年假;根據勞動法規定,享有節假日、春節、事假和無薪假。

如果由於工作要求,公務員未使用或未用完年假天數,則根據單位的內部支出規定和單位的財務能力,為未休假的天數支付一筆款項。

這項規定與國會於2025年6月通過的《幹部、公務員法》中的規定類似。

根據該法,幹部、公務員根據勞動法規定享有年假、節假日、春節、事假和無薪假。

如果由於任務要求,幹部、公務員未使用或未用完年假天數,則除了工資外,還為未休假的天數支付額外的一筆款項,金額等同於工資。

而《勞動法》規定,為同一僱主工作滿12個月的勞動者享有年假,根據勞動合同享受全額工資。

具體來說,從事正常條件下工作的勞動者為12個工作日。未成年勞動者、殘疾勞動者、從事繁重、有毒、危險職業或工作的勞動者為14個工作日。

從事特別繁重、有毒、危險職業或工作的勞動者為16個工作日。

為同一僱主工作未滿12個月的勞動者,年假天數按工作月數相應比例計算。

此外,公務員也有權在國內外學習、進行科學研究,參與社會經濟活動,除某些情況外。

如果公務員在執行任務時受傷或犧牲,將根據法律規定考慮享受傷殘軍人待遇或考慮被認定為烈士。

另一項內容,新法律規定,公務員根據所擔任職位的績效和效果,享有工資、獎金和其他收入。

根據法律和單位內部支出規定,享受加班費、夜間工作工資、差旅費和其他待遇。

在山區、邊境、海島、偏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工作,或從事繁重、有毒、危險職業、工作,或特殊事業領域的公務員,根據法律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通過的新法律還規定了公務員不得從事的事項。

具體來說,逃避、推諉、推卸執行被賦予的職責和任務;拉幫結派、破壞團結;擅自休假、離職;參與罷工;發佈、傳播、發表虛假信息,影響國家、地方、工作單位的形象和聲譽。

利用職業活動宣傳反對黨的主張、路線、政策或國家法律,或損害人民的淳樸風俗、文化生活、精神生活和社會。

在執行任務過程中有貪汙、腐敗、浪費、消極、謀取私利、敲詐勒索和其他違法行為。

非法使用公共財產或人民財產。在執行任務過程中以任何形式進行民族、性別、年齡、殘疾、宗教、信仰、社會成分的歧視。

在執行職業活動時侮辱他人的名譽、尊嚴、聲譽。

根據反腐敗法律;節約、反浪費法律;企業法律;國家秘密保護法律;根據法律、有權機關的其他規定,不得從事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