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5日,阮氏如鸞女士,國強嘉萊公司總經理兼主席,被公安部調查機關建議以違反國家財產管理使用規定造成損失浪費罪起訴。
調查機關還建議起訴其他20多人,涉及在越南橡膠工業集團、同奈橡膠總公司、巴地橡膠公司、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農業與環境部及相關單位發生的行賄受賄案件中的5項罪名。
其中,黎光雄先生(原橡膠集團董事長、總經理)被指控犯有違反國家財產管理使用規定造成損失浪費罪和受賄罪。
國強嘉萊主席“轉手”黃金地段獲利3000億
根據調查結論,2014年8月,鄧福餘先生,越南信股份公司董事長,和黎伊靈女士,越南信有限公司經理,簽署了將富越南信公司99%的出資份額轉讓給阮氏如鸞女士的合同。
此次股份轉讓交易的總價值超過2710億越南盾。國強嘉萊公司已向越南信有限公司和越南信股份公司轉賬支付了全部款項。
一個月後,阮氏改女士(同奈橡膠公司總經理)和阮重景先生(巴地橡膠公司副總經理)繼續簽署了將富越南信公司剩餘的1%出資份額轉讓給國強嘉萊的合同。
隨後,改女士簽署了將39-39號雲屯港地塊移交給阮氏如鸞女士的交接記錄。
調查結果確認,39-39B號雲屯港地塊是國家財產,必須按規定進行處理和安排。
然而,黎光雄先生並未實施上述財產安排方案,而是與黎伊靈、鄧福餘達成協議,以每平方米1200美元的價格,通過成立和轉讓富越南信公司出資份額的形式,出售了這塊“黃金地段”。
靈有責任向橡膠集團返還300萬美元,其中120萬美元是專門支付給雄先生的。
根據結論,在擁有富越南信公司100%出資份額之前,鸞女士已與裴高日群先生(繁榮房地產股份公司董事長)簽署了投資協議並支付定金,承諾轉讓越南信公司100%的出資份額,總金額為8460億越南盾。
調查機關確認,扣除購買100%股份的成本和企業所得稅後,阮氏如鸞女士從“轉手”“黃金地段”中獲利2978億越南盾。
在調查機關,鸞女士承認清楚知道39-39B號雲屯港地塊來源為公共財產。橡膠集團、同奈橡膠、巴地橡膠是國有企業,轉讓該地塊必須按規定進行拍賣。
因此,鸞女士簽署合同、轉賬以協助餘、靈完善法律手續、轉讓上述地塊的行為“存在違規”,並對國家財產損失負有部分責任,結論指出。
鸞女士已繳納1000億越南盾,並移交了價值2810億越南盾的4塊土地,供調查機關查封,以彌補案件後果。
原橡膠集團總經理受賄300萬美元
調查機關確認,39-39B號雲屯港地塊的市場價值是國強嘉萊公司與諾瓦蘭集團之間實際轉讓的總金額8460億越南盾。因此,扣除同奈橡膠和巴地橡膠已收到的出資轉讓款以及已繳納的土地使用費後,國家財產損失計算為5420億越南盾。
根據調查結論,黎光雄先生造成國家財產損失超過5420億越南盾。他還被指控受賄300萬美元(相當於超過530億越南盾),個人獲利並承擔20萬新加坡元和30萬美元的責任,相當於超過110億越南盾。
黎伊靈女士也被指控共同造成損失超過5420億越南盾,個人獲利並承擔超過820億越南盾的責任。靈還被指控行賄超過560億越南盾。
其中,靈向黎光雄先生行賄110億越南盾,向陳玉順先生(原橡膠集團總經理)行賄450億越南盾,並向段玉方先生(原自然資源與環境部估價委員會主席)行賄2億越南盾。
在此案中,阮氏紅女士(原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和陶氏香蘭女士(原財政廳廳長)被建議以在執行公務時濫用職權罪起訴。
阮氏紅女士和陶氏香蘭女士被指控共同造成國家損失超過5420億越南盾。其中,紅女士個人獲利超過10億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