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號文敦碼頭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呼籲前胡志明市財政廳廳長陶氏香蘭自首

預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將於4月7日至10日在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總部(地址:胡志明市濱城郡起義南路131號)開庭審理發生在越南橡膠工業集團、同奈橡膠總公司、巴地橡膠公司、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農業與環境部及相關單位的違規案件。

在該案中,被告人陶氏香蘭(前胡志明市財政廳廳長)正在逃逸,並被公安部調查警察機關通緝。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呼籲被告人陶氏香蘭自首,以享受黨和國家從寬處理政策,並與訴訟機關合作,確保辯護權和自行辯護權,依據2015年《刑事訴訟法》第16條和第61條的規定。

如果被告人不主動投案或自首,則視為放棄自行辯護權,並將按規定進行缺席審判。

根據案件內容,在位於胡志明市草堆坊文敦碼頭39-39B號地址的土地處理、安排方案實施過程中,橡膠集團及相關單位、組織的被告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財產管理、使用規定,轉讓國家財產但未按規定進行估價、拍賣的行為。

一些被告人還有行賄、受賄、利用職務、職權在執行公務時濫用職權、不負責任導致國家損失超過5420億越南盾的行為。

被告人黎光雄,前橡膠集團代理董事長、總經理,利用被授予的職務、職權,約定收取300萬美元,實際上已兩次收取黎伊靈、鄧福餘的20萬新加坡元和30萬美元。隨後,被告人雄將文敦碼頭39-39B號地塊非法出售給被告人黎伊靈、鄧福餘。

被告人黎光雄作為橡膠集團代理董事長、總經理,被委託管理、使用國家財產文敦碼頭39-39B號地塊。被告人雄指示橡膠集團、同奈橡膠、巴地橡膠的下屬被告人將地塊從公有財產轉讓給私人,未通過估價、拍賣,導致國家損失5420億越南盾。

被告人阮氏如鸞,前國強嘉萊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清楚知道文敦碼頭39-39B號地塊是國家財產。然而,被告人鸞仍創造條件、轉賬幫助黎伊靈、鄧福餘購買文敦碼頭39-39B號地塊,未通過估價、拍賣,違反法律規定。隨後,該地塊被轉讓給被告人鸞,導致國家財產損失。通過買賣文敦碼頭39-39B號地塊,被告人阮氏如鸞獲利2978億越南盾。

同樣根據起訴書,被告人阮氏紅,前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和被告人陶氏香蘭,前財政廳廳長,出於牟利動機,實施了違規安排、處理文敦碼頭39-39B號地塊的行為,導致國家財產損失。而被告人陶氏香蘭逃逸,給案件處理造成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