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獨立住宅獲准臨時建設規模為3層、1個地下室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剛剛發佈了關於分級頒發建設許可證權限的決定;規定了胡志明市範圍內獲得有期限建設許可證(臨時建設許可)的工程的規模和存在期限。

據此,鄉、坊和特別區人民委員會對獨立住宅工程(除二級及以上的獨立住宅工程外)以及位於兩個及以上鄉級行政單位範圍內的、僅包含三級和四級工程的建設項目(由出口加工區和工業區管理委員會、高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高科技農業園區管理委員會頒發的許可證除外)頒發建設許可證,原則是佔地面積較大的鄉級行政單位負責頒發建設許可證。

出口加工區和工業區管理委員會、高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高科技農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對其管理職能和地理範圍內的建築工程頒發建設許可證。

建設廳對除上述已分級工程外的所有剩餘工程頒發建設許可證。

對於包含不同類型和級別工程的多個項目,建設許可證的頒發權限根據項目中最高級別的工程確定。

有權頒發建設許可證的機構使用其機關、單位的印章,並有權調整、延期、重新頒發或收回其頒發的建設許可證。

如果有權頒發建設許可證的機構未按規定收回已頒發的不當許可證,市人民委員會將直接決定收回建設許可證。

在調整建築設計或維修、改造工程導致工程級別發生變化時,建設許可證的頒發權限根據調整設計後或維修、改造後的工程級別確定。

獲准臨時建設規模為3層高、1個地下室

對於屬於已獲國家有權機關批准、公佈但尚未實施且未有國家有權機關土地收回決定的區域規劃或功能分區規劃區域,可獲准建設規模最多為3層。對於維修、改造(有期限)的情況,則根據現有已確認的層數。

對於建設地下室,新建工程(有期限)最多可建1個地下室;對於維修、改造工程(有期限),則根據現有已確認的地下室層數。

建設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有權機關頒佈的建設規劃標準和建築管理規章,並滿足建築法規定的條件。

對於屬於已獲國家有權機關批准、公佈但尚未實施且未有國家有權機關土地收回決定的詳細規劃或功能詳細規劃區域,臨時建設規模最多為1層。對於維修、改造工程(有期限),則根據現有已確認的工程層數和地下室層數。

工程的存在期限記錄在有期限建設許可證中,由頒發建設許可證的機關根據規劃實施時間(體現於已獲國家有權機關批准的城鄉規劃法律中的規劃)確定,但最長不超過5年,並根據各區域的管理和發展要求在解決頒發建設許可證時考慮。

當有期限建設許可證中記錄的工程存在期限屆滿,而城鄉規劃法律中的規劃調整延長了規劃實施時間時,已頒發建設許可證的機關有責任通知上述工程存在期限的延長。

如果投資者繼續有新建或維修、改造工程的需求,則根據管理、發展要求並符合調整規劃的實施期限,辦理有期限建設許可證手續。工程和土地上財產的產權確認按照土地法律執行。

對於位於有規劃且已有按規定製定的鄉級土地使用計劃區域的建築工程、獨立住宅,不頒發有期限建設許可證用於新建,僅頒發有期限建設許可證用於維修、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