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公安部網絡安全與高科技犯罪預防局參謀處副處長阮廷杜氏上校在12月31日下午於河內舉行的“保護個人數據——權利與責任”研討會上分享的觀點,該研討會由全國網絡安全協會組織。
阮廷杜氏上校評估,《個人數據保護法》將於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旨在統一個人數據和個人數據保護的內涵與定義,作為“基本法”的法律文件具有原則性,有助於繼續將憲法和法律關於保護個人隱私、人權、公民權利、網絡安全的規定製度化,確保法律體系的協調統一。
他表示,對於違反該法規定的組織和個人,處理違反個人數據保護法律的行為,在行政處罰中,對出售個人數據行為的最高罰款金額為違法所得金額的10倍。
此外,在個人數據保護領域的行政處罰中,最高罰款金額為30億越南盾。上校指出,這是法律中的新規定,這是確保數據主體對用戶個人數據負有更多責任的制裁措施。
在研討會上,A05局副局長阮洪權大校認為,個人數據保護權以前被視為隱私權的一部分,現在已成為一項獨立的權利,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目前,全球約80%的人口生活在有個人數據保護法規的地區;越南也不例外。
“頒佈第13號法令以及隨後的《個人數據保護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是體現國家在建設安全數字環境、確保網絡空間人權的堅定承諾的一步,”A05局副局長強調。
關於越南人目前接受分享隱私權的行為,政策與媒體發展研究院院長阮光同評估,法律規定與用戶實際保護隱私行為之間存在巨大差距。
大多數用戶快速、形式化地接受使用條款;很少有人真正閱讀、理解並考慮伴隨數字服務便利性而來的隱私後果。
許多平臺和服務提供商設計數據收集機制時,默認有利於提供方,導致用戶如果缺乏理解和技能,很容易“同意”而沒有真正主動選擇,阮光同指出。

政策與媒體發展研究院代表評估,越南用戶傾向於對技術持開放態度,但在分享數據時過於隨意,增加了侵犯隱私權的風險。
因此,需要完善集體行動、協會作用以及保護多數人利益的機制等制度,以在用戶與數據持有方之間創造平衡。
為了有效實施該法,全國網絡安全協會數據安全與個人數據保護部副主任吳俊英認為需要三個核心支柱。
第一,提高人的意識和能力。如果沒有理解法律、理解風險並理解自身責任的人,任何個人數據保護系統都無法有效運行。培訓不僅針對技術人員,還應包括領導、法務部門、人力資源和直接處理數據的單位。
第二,標準化企業實施活動。每個組織都需要審查個人數據的整個生命週期——從收集、存儲、使用、分享到銷燬——以建立適合其規模和活動領域的個人數據保護計劃。這不是一個短期項目,而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需要評估、改進和控制。
第三,發展個人數據保護技術生態系統。實踐表明,個人數據保護不能依賴單一解決方案,而需要多層技術的結合——從監控、預防、訪問控制到風險管理和數據生命週期管理。形成適合越南條件的解決方案生態系統是降低企業合規成本的關鍵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