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下午,國家主席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國家主席關於國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14項法律的命令,其中包括2025年《公務員法》。
內務部副部長張海龍表示,2025年《公務員法》體現了創新思維,為公務員管理工作提供了動態、透明、高效的法律框架,並與創新要求和數字化轉型相結合。
據龍先生介紹,公務員評估機制已進行改革,旨在提高服務民眾和社會的質量和效率。評估必須確保經常性、連續性、多維度,基於工作成果、產品、公共服務質量以及民眾、組織和企業的滿意度。
法律規定評估必須與政治局和《幹部、公務員法》的規定保持一致;授權政府發佈評估標準框架,作為公共事業單位制定其管理範圍內公務員評估規定的基礎。

法律還根據工作崗位改革了公務員的招聘、使用和管理機制,以工作崗位為主要依據進行招聘、安排、評估、規劃、任命、培訓、培養以及實施制度和政策。招聘通過考試和選拔兩種形式進行;補充規定允許從公共和私營部門有工作經驗的人員中接收為公務員。公共事業單位的工作崗位分為管理、專業業務和支持三個組別。
另一個新點是法律補充和完善了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規定,法律允許公務員在公共事業單位外部簽訂職業活動合同。這必須確保公務員有責任完成在公共事業單位分配的任務,遵守行業和領域管理的法律規定,並按照反腐敗法律的規定不產生利益衝突。
如果反腐敗法律不禁止或專業法律沒有其他規定,公務員也可以參與投資和運營企業,與科技、教育培訓等專業法律保持一致。
在新聞發佈會上,公安部副部長黎國雄還介紹了《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法》的一些新點。法律取消了客運經營汽車在搭載兒童時必須使用適合兒童的安全設備的規定,以適應實際情況。
據此,當在汽車上搭載10歲以下且身高低於1.35米的兒童時,駕駛員不得讓兒童坐在同一排座位,除非汽車只有一排座位;同時必須使用並指導使用適合兒童的安全設備,客運經營汽車除外。
8座以下的客運經營汽車、貨運經營汽車和內部運輸汽車必須安裝記錄駕駛員圖像的設備。8座及以上的客運經營汽車必須安裝記錄乘客艙圖像的設備,以加強監控,及時發現和處理違規行為,有助於減少交通事故。
新法律規定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除非不可抗力或客觀障礙。駕駛員每日和每週的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與現行規定相比,法律取消了每日駕駛時間不超過10小時和每週不超過48小時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