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最低工資增長超過7%
政府第293號法令規定了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74/2024號法令。據此,地區最低工資每月增加250,000至350,000越南盾,平均增長約7.2%。
小時最低工資也相應調整。第一區從23,800越南盾增至25,500越南盾;第二區從21,200越南盾增至22,700越南盾;第三區從18,600越南盾增至20,000越南盾;第四區從16,600越南盾增至17,800越南盾。平均增長幅度約為現行標準的7.2%。
地區最低工資的適用基於僱主的活動區域。企業在哪個區域運營,就適用相應的地區最低工資。如果企業在多個工資水平不同的區域設有分支機構,每個分支機構根據其所在地的區域適用工資標準。
對於位於不同工資水平區域的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科技園區或集中數字技術區,適用最高最低工資。對於名稱變更、拆分或新成立的區域,暫時適用變更前的區域工資,直到政府有新規定。
| 區域 | 新標準(自2026年1月1日起) | 舊標準(現行) | 增長額 | 增長率 |
|---|---|---|---|---|
| 第一區 | 5,310,000 | 4,960,000 | 350,000 | 7.1% |
| 第二區 | 4,730,000 | 4,410,000 | 320,000 | 7.3% |
| 第三區 | 4,140,000 | 3,860,000 | 280,000 | 7.3% |
| 第四區 | 3,700,000 | 3,450,000 | 250,000 | 7.2% |

納稅人扣除額增加450萬越南盾
根據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累進稅率從7級減少到5級,最高稅率仍保持35%。最低稅率5%適用於月收入達1000萬越南盾;35%的稅率適用於月收入超過1億越南盾,而不是現行標準中的超過8000萬越南盾。
自2026年1月1日起,企業按新標準每月或每季度預扣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需在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期間進行年度結算,以確定2026年應繳稅款。
關於家庭扣除,根據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納稅人本人的扣除額增至每月1550萬越南盾,增加450萬越南盾;受撫養人的扣除額增至每月620萬越南盾,增加220萬越南盾。這些標準自2026年納稅年度起適用。根據新規定,沒有受撫養人、月收入約1700萬越南盾的納稅人,在扣除保險和家庭扣除後,將無需繳稅。
自2026年1月1日起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 級別 | 收入(百萬越南盾/月) | 稅率(%) |
|---|---|---|
| 1 | 至10 | 5 |
| 2 | 超過10至30 | 10 |
| 3 | 超過30至60 | 20 |
| 4 | 超過60至100 | 30 |
| 5 | 超過100 | 35 |
年營業額超過5億越南盾的個體戶需繳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年營業額達5億越南盾及以上的個體戶需繳稅。這同時也是免徵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營業額門檻,當按定額徵稅方式終止並轉為自行申報納稅時。與現行規定相比,應稅門檻從每年1億越南盾增至5億越南盾,提高了5倍。
法律還補充了對個體戶基於利潤的計稅方法,依據營業額與成本之間的差額。據此,年營業額低於30億越南盾的個體戶,如果能確定投入成本,則按利潤部分適用15%的稅率。這一稅率相當於對同等營業額的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年營業額在30億至500億越南盾之間的個體戶適用17%的稅率。年營業額超過500億越南盾的個體戶適用20%的稅率。
對於無法確定成本的個人和個體戶,繼續按現行營業額比例繳稅,稅率根據行業在0.5%至2%之間。然而,納稅人在計算稅款前可以扣除免稅門檻內的營業額,這意味著無需從第一筆營業額起就全額繳稅。

補充三種國家收回土地的情況
關於解決《土地法》實施中一些困難的機制的決議,自1月1日起生效,規定國家補充三種為經濟社會發展收回土地的情況。
具體而言,國家收回土地以實施自由貿易區項目或國際金融中心項目。第二種情況是投資者已協商達成超過75%的面積和超過75%的土地所有者同意;剩餘面積將由省級人民議會審議決定收回並交給投資者。第三種情況是收回土地以建立土地基金,按BT合同支付、出租土地並繼續生產經營。
決議還規定了土地價格表和調整係數,用作國家收回土地時的補償依據。據此,土地價格表根據土地類型、位置和區域制定,由省級人民議會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適用;必要時可修改補充。此前,補償依據省級人民委員會在批准補償和安置方案時確定的特定土地價格。
另一項內容是允許民眾將池塘花園用地、農業用地轉為住宅用地,在限額內只需繳納土地差價部分的30-50%,而不是現行規定的100%,旨在減輕有轉為住宅用地需求者的財務負擔。
教師在行政事業工資體系中排名最高
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教師法》規定了關於工資、津貼、住房以及賦予教育部門自主招聘權的多項優惠政策。據此,教師在行政事業工資體系中排名最高;同時享受職業優惠津貼和其他根據工作性質、地區條件的津貼。
在特殊行業工作的教師,當政策重疊時,享受現行政策中的最高標準。法律還規定了支持教師的政策體系,包括根據工作性質和地區的補貼;培訓支持;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針對掃盲、普及教育、借調、加強教學、跨校教學、偏遠教學點教師的流動津貼。
法律賦予教育部門自主招聘教師隊伍的權力。教育和培訓部部長規定幼兒園和中小學教師的招聘。在公立職業教育和公立高等教育機構,教育機構負責人被授予直接招聘教師的權限。對於非公立教育機構,招聘權限屬於機構負責人,依據單位的組織運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