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關於旅遊的法律未規定具體措施以應對違規行為(遊客在國外非法滯留或在越南非法滯留)。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在發生違規行為時企業和國家利益的保護,同時確保法律體系的一致性。

根據新規定,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警告,罰款高達2500萬越南盾;對發生違規行為的企業,暫時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
省、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警告,罰款高達5000萬越南盾;暫時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
同時,新法令還補充了專業領域國家管理任務執行機構負責人;海港管理局、內河港管理局的處罰權限。
具體而言,越南公路局所屬公路管理區主任;北方海事與內河分局局長;南方海事與內河分局局長有權罰款高達2500萬越南盾;暫時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
文化、體育與旅遊廳廳長,旅遊廳廳長,工商廳廳長,建設廳廳長;越南國家旅遊局局長成立的檢查組組長;越南公路局局長成立的檢查組組長;越南海事與內河局局長成立的檢查組組長有權罰款高達4000萬越南盾;暫時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
海港管理局代表,內河港管理局代表有權罰款高達1250萬越南盾;暫時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沒收價值不超過2500萬越南盾的行政違規物品…
海港管理局局長,內河港管理局局長有權:罰款高達2500萬越南盾;暫時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沒收行政違規物品…
新法令自2026年2月15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