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關於旅遊的法律未規定具體措施來處理違規行為(遊客在國外或越南非法滯留)。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在發生違規行為時保護企業和國家利益,同時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根據新規定,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對發生違規行為的企業處以警告、罰款高達250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段時間。

省、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處以警告、罰款高達500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段時間…

同時,新法令還補充了負責專業領域國家管理任務的機構負責人、海港管理局、水路港務局的處罰權限。

具體而言,越南公路局下屬公路管理區主任、北方航海與水道分局局長、南方航海與水道分局局長有權處以罰款高達250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段時間…

各省市文化體育與旅遊廳廳長、旅遊廳廳長、工商廳廳長、建設廳廳長;越南國家旅遊局局長設立的檢查組組長;越南公路局局長設立的檢查組組長;越南航海與水道局局長設立的檢查組組長有權處以罰款高達400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段時間…

海港管理局代表、水路港務局代表有權處以罰款高達125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段時間;沒收價值不超過2500萬越南盾的行政違規物品…

海港管理局局長、水路港務局局長有權:處以罰款高達2500萬越南盾;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或暫停活動一段時間;沒收行政違規物品…

新法令自2026年2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