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多日初審和合議,1月5日,同塔省人民法院對31名被告(年齡25至27歲)宣判,罪名包括殺人罪;非法儲存、使用軍用武器罪和擾亂公共秩序罪。

審判委員會判處被告黃福倫15年6個月監禁,範義仁15年監禁,罪名均為殺人罪和非法儲存、使用軍用武器罪。

被告黎國輝、黎智性、陳登科、阮文發、陳黃源、潘國維、黎黃力、黎陳福信、阮黃英維、阮志靈、黃重仁、阮文慶陽、阮克輝、阮世顯、阮福安平因殺人罪被判處5.5至14年監禁。

陳明倫、阮忠厚、陳明福、張繼登科、阮志康、李成仁、張永實、阮進傑、陳登科、範巴川、阮孝協、阮廷山、黃明發、阮福盛因擾亂公共秩序罪被判處1.5至3年監禁。

根據起訴書,由於與陳登科因紋身債務發生衝突,黎國輝邀請黃福倫(綽號“紋身”倫)及其他23人尋找科團伙進行毆打。整個團伙表示同意。

2023年5月6日晚上8點左右,該團伙準備了自制刀具、三尖叉等兇器。倫和義仁特別準備了3支槍,其中2支是網上購買的軍用武器。他們前往前江省(舊)丐禮縣富安鄉陳文義先生(科的紋身店)家中,尋找科團伙進行鬥毆。

倫團伙使用自制刀具、三尖叉、啤酒瓶等破壞義先生家的財產。此時科團伙返回,兩夥人用自制刀具、三尖叉、啤酒瓶等追逐鬥毆。倫和仁則拿出槍朝天射擊並追逐科團伙。

倫隨後擊中科,造成28%的傷害;並損壞了義先生價值超過100萬越南盾的財產。

調查機構確認輝是主謀,倫和仁積極、直接實施犯罪。性、科、發、源、維、力、信、英維、靈、重仁、陽是協助的同謀。倫和仁是直接實施非法儲存、使用軍用武器行為的人。

此外,科是招募團伙成員並直接實施行為的人。協、山、發、盛是協助的同謀,直接、積極地實施擾亂公共秩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