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主席陳青敏剛簽署通過第112/2025號決議,自2026年初生效,關於行政單位的標準。
與舊規定相比,2025年決議重新設計標準結構,明確區分農村和城市行政單位,側重於為各類行政單位確立基礎性的“合格”門檻。
新決議的最大變化在於城市標準。不再像以前那樣細分為中央直轄市、省轄市、市鎮、郡等多種類型,新決議重新設計為專注於兩個級別,以按新模式進行標準化。
對於中央直轄市,人口標準提升至最低250萬人,取代舊規定的100萬人。最低面積提升至2500平方公里,而舊規定為1500平方公里。此外,城市必須達到城鎮化率45%,這是首次補充的標準。此外,城市至少有30%的鄉級行政單位是坊,已被認定為一級城市,併發揮國家級或區域級綜合中心作用。

決議補充了針對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結構和水平的強制性指標體系;如要求不接收中央預算的補充平衡,工業服務業比重達到80%;人均收入和增長速度高於全國平均水平。
對於坊,新決議也將人口門檻提升至21000人,顯著高於以前的5000–15000人。經濟結構、非農勞動力比例、預算收支和人均收入等標準被直接規定,取代了以前的詳細評分方式。
對於農村省份,山區省份的人口標準為90萬,其他省份為140萬;山區省份面積必須至少8000平方公里,其餘省份為5000平方公里。
省份必須有符合國家五年發展計劃的社會經濟發展方向;至少有一個城市達到二級城市標準。根據舊規定,省份僅要求縣級行政單位的數量,並不直接與城市發展質量掛鉤。
對於鄉級,新決議大幅提升非山區、海島鄉的人口門檻,從8000人升至16000人。非特殊區域鄉的最低面積仍保持在30平方公里。山區和海島鄉確立了單獨的面積和人口門檻,以適應自然和居住的特殊條件。
這種調整顯示了減少小規模鄉數量的導向,同時對平原、快速城鎮化區域的鄉提出更高的人口規模要求。
第112/2025號決議還詳細規定了設立、解散、合併、劃分行政單位和調整邊界方案的內容。據此,每個方案必須包括5個強制性部分和附錄,其中包括現狀地圖、方案地圖、反映相關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和基礎設施條件的紀錄片。
與以前相比,新決議更詳細地規定了行政單位的命名和更名。名稱必須簡短、易記,符合歷史文化傳統,並獲得當地人民同意。省級行政單位名稱不得與全國任何同級單位重複;鄉級名稱不得在省級範圍內重複。如果不涉及邊界調整的更名,必須單獨制定方案,充分評估影響,而不是像以前那樣簡化執行。
第112/2025號決議確認,在決議生效前已形成的行政單位無需按新標準重新評估。邊界調整導致面積變動不超過20%且不改變行政單位數量的情況,也免於重新評估標準。
在通過前討論該決議時,國會副主席阮克定表示,在此背景下頒佈該決議是必要的,因為《地方政府組織法》和城市體系已發生變化。決議旨在服務於社會經濟發展管理,而不是為了繼續調整行政單位。
他說,目前全國有34個省、市和3321個鄉級單位,未來多年內,有權機關尚無繼續拆分或合併的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