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居民黃氏懷秀的房地產面積為58平方米,於2011年獲得紅皮書。該房地產位於溝渠改造項目的徵地範圍內,徵地後剩餘面積為26.9平方米。黃氏家庭在同一坊內沒有其他住房或土地。

黃氏詢問其家庭是否符合條件,可以在不將剩餘面積(26.9平方米)移交給國家的情況下獲得再安置土地?

農業與環境部回應如下:“2024年《土地法》第95條第2款a點規定,當國家因國防、安全目的;為國家和公共利益發展社會經濟而收回土地時,獲得土地補償的條件是:擁有紅皮書(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土地相連的財產所有權證書)。

2024年《土地法》第111條第4款規定:家庭戶、個人擁有住房用地、定居國外的越南裔人、經濟組織正在使用住房用地、正在擁有與越南土地使用權相連的住房,當國家收回土地時,如果符合本法第95條規定的土地補償條件,則應在再安置區或其他合適地點通過提供住房用地或住房進行補償”。

此外,根據農業與環境部,政府第88/2024號法令第11條第2款關於國家收回土地時的補償、支持和再安置規定:“家庭戶、個人、定居國外的越南裔人正在使用住房用地、正在擁有與越南土地使用權相連的住房,當國家收回住房用地並符合土地補償條件時,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如果收回全部住房用地或收回後地塊剩餘住房用地面積小於省級人民委員會根據《土地法》第220條第2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且家庭戶、個人在被收回土地所在的鄉、坊、鎮沒有其他住房用地或住房,則應通過住房用地或再安置住房進行補償;

如果收回全部住房用地或收回後地塊剩餘住房用地面積小於省級人民委員會根據《土地法》第220條第2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且家庭戶、個人在被收回土地所在的鄉、坊、鎮還有其他住房用地或住房,則應通過貨幣、住房用地、住房或其他土地(如果地方有土地基金、住房基金條件)進行補償”。

根據農業與環境部,由於這是一個具體案例,黃氏需要研究上述規定,並聯系當地土地管理職能部門以獲得具體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