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2月31日頒佈的法令,新的職位體系適用於在部委、部級機構、由政府或總理設立的組織(非公共事業單位)工作的公務員;部屬行政機關;省級人民委員會;省級人民委員會的專業機構;國會代表團和省級人民議會的辦公室;鄉、坊、特區的行政委員會;鄉級的專業機構和行政組織。

國會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家審計長、國防部長、公安部長有權決定在其管理範圍內的公務員適用該法令。

政府頒佈公務員職位的五個類別

類別1規定了部委和省級行政機關中公務員的領導和管理職位。該類別包括部委、部級機構和省級的27個常見領導和管理職務;如副部長、局長、司長、辦公室主任、監察長、副司長、副主任、副監察長、科長、副科長、支局長、副支局長,以及省級的一些相當職務。

此外,該類別還規定了28個按領域的特定領導和管理職位,如大使、特命全權大使、總領事、交易中心主任、港務局局長、港務局副局長、外交部長助理;農業和環境領域的28個特定領導和管理職務;以及助理、秘書等職務。

類別2是部委和省級行政機關中公務員的專業和技術職位。該類別包括高級專家職位和多個領域的專業職位體系,如外交與國際合作;內務與幹部組織;民族、宗教;司法、法制;財政、計劃;工貿;農業與環境;建設;科學與技術;文化、體育與旅遊;教育與培訓;醫療;銀行;監察;辦公室及其他一些領域。

類別3規定了部委和省級行政機關中公務員的支持和服務職位,包括技術員、機關醫療人員、服務員、接待員、保安、司機等職位;同時規定了按領域的特定支持和服務職位,如漁政船上工作人員、金庫保安、運鈔專用車司機。

類別4是國會代表團和省級人民議會辦公室中公務員的職位,包括領導和管理職位;服務於國會和人民議會活動的專業和技術職位;以及支持和服務職位。

類別5規定了鄉級行政機關中公務員的職位,包括領導和管理職位,如人民議會和行政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人民議會和行政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鄉軍事指揮部指揮長和副指揮長;以及辦公室、司法、外交、財務會計、建設、工貿、農業與環境、內務、教育與培訓、文化、科學、醫療、公共服務中心和民兵自衛隊等領域的專業和技術職位。

政府要求最遲在7月1日前,各部委、中央機構、省級人民委員會、國會代表團和省級人民議會辦公室必須批准其管理範圍內的機構和組織的職位。

最遲在2027年7月1日前,中央和地方各部委必須完成將公務員安排到職位,並對2025年7月1日前招聘的公務員進行相應職級分類。目前擔任高級專員、專員、助理、職員等職級的公務員將被安排到合適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