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法官與律師之間的辯論以提高審判質量

1月10日,在廣治省東河市南東河坊,廣治省第五區人民法院與《人民法院》雜誌聯合舉辦了“提高審判質量”座談會,許多中央和地方經驗豐富的法官、律師參與其中。

據廣治省第五區人民法院院長黎鐵雄表示,此次座談會旨在具體化黨中央關於司法改革的第27號決議,其中確定法庭辯論是突破環節。

法官和律師雖然角色和職能不同,但共同肩負著保護公正、人權以及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的使命。

然而,審判實踐表明,雙方之間仍存在一定差距。法律觀點的差異、證據提供和獲取中的障礙,或法庭上行為不規範等問題,已引發矛盾,增加了投訴信函,給司法系統帶來壓力,並延長了案件處理時間。

在座談會上,代表們集中討論了三個核心內容,包括:識別律師與審判委員會之間容易引發矛盾的情境,以尋找文明、專業的應對解決方案;交流新法律規定的適用,如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證明義務,律師在和解成功、刑事法庭辯論和法庭文化中的作用;同時提出從審判準備階段就建立早期對話機制,以限制訴訟投訴,提高判決的說服力。

在座談會上發言時,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鄧光芳認為,律師應坦率指出審判活動中不合適的方面,以便法官吸取經驗,從而提高判決質量。

原廣治省人民委員會代主席何士東歡迎法院組織座談會,內容直指“現代司法的核心”。

據何東先生表示,審判質量不僅取決於法律規定,還取決於對話程度、職業合作以及訴訟參與主體之間的相互尊重。法官應主動創造條件,讓律師充分陳述,將其視為最終判決的重要信息來源。

另一方面,對話也對律師提出了更高要求,迫使他們不斷提高專業水平、辯論技能,嚴格遵守道德規則和職業行為,進行坦率、敏銳的辯論。

原廣治省人民法院院長黃文英高度評價組織座談會的想法,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好、非常必要”的論壇。

據黃英先生表示,在實踐中,仍存在法官以“全包”方式從頭到尾主持庭審的情況。根據改革精神,法官應引導各方圍繞重點陳述,傾聽並僅詢問未明確的問題,同時在審判過程中保持冷靜、規範的態度。

代表們一致認為,通過業務活動、審判總結以及坦率交流法律認知差異,加強法官與律師之間的經常性對話機制,將有助於提高審判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