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頒佈了第66.11/2026/NQ-CP號決議,旨在處理根據《土地法》規定分配住宅用地時土地使用權拍賣的困難和障礙。
值得注意的是,該決議規定,根據《土地法》規定向個人分配住宅用地時,土地使用權拍賣的保證金最低為起拍價的10%,最高為50%。
提高土地使用權拍賣的保證金水平,是為了防止通過抬高價格謀利後棄標的情況。
同時,對於在分配住宅用地情況下中標土地使用權但違反付款義務導致取消拍賣結果確認決定的人,根據違規性質和程度,將被禁止參與拍賣如下:
– 對於中標者未支付中標款項的情況,禁止參與拍賣2年至5年。
– 對於中標者未全額支付中標款項的情況,禁止參與拍賣6個月至3年。
在分配住宅用地給個人的情況下,有權批准拍賣結果的機構是有權決定上述禁止參與拍賣的機構。
在取消土地使用權拍賣結果確認決定之日起10天內,有權決定禁止參與拍賣的機構應審查並頒佈禁止參與拍賣的決定。
禁止參與拍賣決定的內容,以及在國家資產拍賣門戶網站上發送和發佈禁止參與拍賣的決定。
本決議自2026年1月6日起生效,至2027年2月28日止。
如果國會法律、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法令、決議在本決議通過後至2027年3月1日前修訂、補充或新頒佈並生效,則本決議中的相應規定將終止效力。
在本決議規定生效期間,如果本決議中關於分配住宅用地情況下土地使用權拍賣的保證金和禁止參與拍賣的規定與相關法律文件不同,則按照本決議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