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剛剛頒佈了第03號法令,規定了在越南成立的社會基金和慈善基金的組織與活動。法令指出,社會基金和慈善基金是非政府組織,由個人和組織自願捐贈財產成立,或通過遺囑、捐贈財產方式;經有權機關許可,承認章程,並以非營利為目的運作。
新法令規定基金按行政區域級別運作,包括全國或跨省級別、省級和鄉級,取消了縣級基金。政府嚴禁基金接受存款、從事貸款和投資活動。基金必須節約使用財產和財務,符合宗旨和目的;履行稅務、費用、規費義務;遵守會計、審計、統計制度;註冊稅號和申報稅務。
從3月1日起,成立全國或跨省運作基金的最低財產捐贈額為80億越南盾,比現行的65億越南盾增加了15億越南盾。在省級範圍內運作的基金必須至少有16億越南盾;鄉級基金至少10億越南盾。
如果有外國個人或組織與越南人共同捐贈財產,全國或跨省運作基金的最低捐贈額為108億越南盾;省級範圍為46億越南盾,鄉級為12億越南盾。
捐贈給基金的財產包括越南盾和其他可兌換為越南盾的財產,如外幣、實物、其他財產權,其中越南盾必須至少佔總價值的50%。基金必須有辦公地點和地址,並設在越南領土上。

法令要求基金存儲並向有權國家機關提供完整的財產、財務文件、憑證和資料;接受管理機關、資助組織和個人的檢查、監督,以及依法接受社區監督。
每年3月31日前,基金必須通過大眾媒體公開捐贈款項、已接收財產及使用結果;同時向內政部、財政部、行業管理機關和所在地省級人民委員會報告活動和財務狀況。
法令還補充規定,基金數據庫將與國家公共服務門戶、內政部公共服務門戶以及各部委、行業和地方的數據系統連接,以支持手續辦理和提高管理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