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此,公路局修訂並補充了第二部分第1條第1.1款,內容涉及高速公路最高和最低速度的規定。具體而言,潘切-油惹高速公路的速度規定修改如下:
對於內車道(車道1,緊鄰中央分隔帶),最高速度為120公里/小時,最低速度為80公里/小時。
對於外車道(車道2,靠近緊急停車帶),最高速度為120公里/小時,最低速度為60公里/小時。
此外,將禁止總質量超過7.5噸的卡車和超過29座的客車在車道1(緊鄰中央分隔帶)行駛。
駕駛員不得讓車輛超過最高速度或低於標誌和路面標線所示的最低速度行駛。
為確保通行順暢、安全並遵守規定,在車道2(靠近緊急停車帶的車道)行駛的車輛如需超越同向其他車輛,允許轉入車道1(緊鄰中央分隔帶的車道)進行超車。之後必須轉回車道2繼續行駛。
在變道過程中,這些車輛仍須保持與前後車輛的安全距離。高速公路上的駕駛員在變道時必須提前發出信號並確保安全。駕駛員須對因變道、超車行為引發的交通事故負責。
第四公路管理區負責檢查、監督,要求正確執行交通組織方案;必要時進行調整以確保交通秩序和安全(但不包括提高路段運營速度)。
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困難,第四公路管理區及相關機構、單位應及時向越南公路局反映,以便審議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