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政治局頒佈了關於革新立法和執法工作以滿足國家在新時代發展需求的第66號決議。
值此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之際,中央委員、司法部長阮海寧與媒體交流了近一年來實施該決議的成果,其中強調要完善法律以跟上數字化轉型、國際融合和國家治理模式革新的步伐。

請問部長,2025年實施第66號決議有哪些突出成果?這些成果是否創造了具有轉折性的體制改革,先生?
– 第66號決議頒佈後,2025年5月18日,政治局、書記處組織了全國會議,傳達決議內容,超過150萬名幹部、黨員參與,通過中央和地方37,000個分會場進行直接和在線連接。國會黨委於2025年5月16日頒佈了第28號計劃以實施該決議。政府於2025年5月17日頒佈了關於執行第66號決議行動計劃的第140號決議,確定了49項具體路線和進度的任務。所有22個部委、政府直屬機構和34箇中央直轄市已制定實施計劃或方案;一些部委、行業和地方成立了執行第66號決議指導委員會。
緊跟黨的領導和第66號決議的指導方向,國會、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相關機構革新了立法思維,緊密配合,及時將黨的主張、路線和政治局的戰略決議制度化。法律體系繼續完善,旨在提供充分的法律框架,滿足精簡組織架構、建設和運行兩級地方政府模式、大力推進分級分權、改革行政程序、解決困難和障礙、為發展疏通資源的需求。第66號決議成為權威機構頒佈多項戰略決策的重要政治基礎,這些決策在立法工作中前所未有,消除了“管不了就禁止”的思維,將體制從“瓶頸中的瓶頸”轉變為國家競爭優勢,為發展創造鋪平道路。特別是,第66號決議中“到2025年基本完成解決由法律規定造成的瓶頸”的目標已經實現。
國會、政府、各部委和地方主動靈活地革新工作方式,在履行職能和任務中創新,適應實際以完成任期內大量的立法工作。僅2025年,政府提交國會通過了關於修訂和補充2013年憲法部分條款的決議;99項法律、規範性法律決議——這是法律草案和決議項目數量創紀錄的一年。政府頒佈了377項規範性法令和決議;各部委起草、提交頒佈或根據權限頒佈了1,404份文件——這是整個任期內最多的;地方頒佈了13,000份規範性法律文件。
執法工作按照第66號決議精神得到重視和指導,重點審查、解決瓶頸、改革行政程序,特別是在與人民生活直接相關的領域,如土地、環境、醫療、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檢查、處理、審查、合併、系統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日益規範,轉變明顯。各部委重視實施對話機制,接收和處理人民和企業的反饋與建議,取得多項成果;服務於立法工作的財務機制障礙也逐步得到解決。
可以肯定的是,第66號決議標誌著革新立法和執法工作的戰略突破,真正是深刻體制改革的“號召”,有助於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使其朝著現代化、高效、以人民和企業為中心的方向發展。決議的實施對從中央到地方整個政治體系的完善體制和法律工作產生了強烈影響,得到了各機構、組織、各階層人民、法律專家、律師和企業界的認同與響應,帶來了明顯轉變,多項內容取得突破,滿足國家發展需求。
– 部長剛才提到的成就非常明顯。但您認為,有哪些限制需要注意,以使第66號決議的突破性主張落到實處,使體制成為國家可持續的競爭優勢資源?
– 除了上述成果外,一些部委、行業和地方在制定實施政治局第66號決議和政府第140號決議的行動計劃和方案方面進展緩慢。立法和完善法律工作在某些地方未得到足夠重視。還存在延遲頒佈法律、法令實施細則的情況。
當前法律體系缺乏整體設計,以滿足新形勢下的要求,特別是來自經濟社會發展、數字化轉型、國際融合和國家治理模式革新的要求。
此外,執法組織工作仍是薄弱環節。一些機構和單位的普法教育、政策傳播工作流於形式,不夠靈活,未能緊跟社會輿論關注或需要引導社會輿論的問題。一些機構的數字化轉型應用未得到同步投資,技術和法律數據庫基礎設施在某些地方不完善,不利於查詢和處理信息。
立即審查並將黨代會文件中的重大觀點和主張制度化
– 2026年是實施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決議的第一年,也是繼續實施政治局第66號決議的關鍵年。那麼,部長,2026年的重點優先事項是什麼?
– 2026年在實現黨的各項決議方面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首要優先重點是集中領導、指導,立即審查並將第十四次黨代會文件和九項政治局戰略決議中的重大主張制度化,緊跟中央完善體制和法律工作指導委員會2026年工作計劃。集中制定“新時代完善法律體系戰略”,朝著完善結構合理、充分、民主、公平、協調、統一、公開、透明、可行、穩定的法律體系的目標邁進。
同時,為制定任期立法方向和年度立法計劃奠定基礎,確保主動、靈活並適應新時代實際需求。此外,2026年需要集中修訂和補充與兩級地方政府組織相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並根據特殊機制處理由政府、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調整的文件,解決由法律規定造成的困難和障礙,確保在2027年3月1日前完成,依據國會第206/2025/QH15號決議和《地方政府組織法》。
第二,關注並投資於立法技術和文件起草,朝著專業、科學、可行、有效的方向。因此,集中制定和完善國家立法起草手冊、標準集、立法技術指南及相關項目,服務於立法工作人員的培訓、培養和進修,朝著標準化流程、提高專業能力、職業責任和立法參謀隊伍專業性的目標邁進。
第三,集中完善體制並有效實施文件合併活動。文件合併需要大力革新,使合併文件成為法律引用和適用的正式依據;與修訂和補充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同時提交給機構和有權人員;簡化合並技術;補充關於地方國家機關規範性法律文件合併的規定,並擴大合併文件的範圍。
第四,繼續完善國家法律文件數據庫;制定法律大數據項目;在普法教育工作中全面推進數字化轉型,應用人工智能解答法律問題。在政策和法律信息中有效發展和運行國家法律門戶;在數字環境中建立國家與人民、企業之間的互動渠道;接收和處理關於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反饋與建議,在數字環境中建立完善體制的獻策論壇。
春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