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9日頒佈的第27/2026號法令,關於國家幹部、公務員、職員數據庫明確規定,每個人將擁有一個帶有唯一識別碼的電子檔案,以便在電子環境中進行管理和查詢。

該檔案包括電子簡歷和其他組成部分,記錄了個人從被選舉或錄用開始到離職、退休期間的工作和履職過程。每個電子檔案都附有與公務員個人識別號碼一致的識別碼。

電子簡歷在建立檔案過程中同時創建,數據來源於幹部、公務員、職員的信息。公務員有責任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個人數據和信息,並對更新時的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

使用公務員的機構同時將管理業務產生的數據更新到電子檔案中,並在信息產生後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內同步到國家幹部、公務員、職員數據庫。

個人識別號碼自7月1日起成為公務員電子檔案代碼

國家數據庫中的幹部、公務員、職員數據包括多個基本信息組,用於確定身份、出身成分、識別;家庭關係;招聘、選舉、任命、調動或規劃數據;學歷水平、專業技能;工作崗位、基本工資、津貼、評估評級、獎勵、紀律;財產、收入、健康數據。內務部是該數據庫的主管機構,負責建設和運營、開發。

電子檔案在公務員管理工作中被存儲並取代紙質版本。如果由於業務要求必須使用紙質檔案,管理機構或使用公務員的單位從國家數據庫中提取電子檔案並轉換為紙質版本以供使用。

公務員無需重新準備電子版本中已有的檔案組成部分。使用機構也不得要求公務員提供國家數據庫中已有的信息或檔案組成部分,除非為確保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所必需。

有權限的組織和個人只能在法律規定下,經該公務員通過電子消息同意後,才能訪問和查看其電子檔案。公務員有權撤回已同意的意見。如果允許訪問和查看電子檔案,則必須保密信息,保護公務員的個人數據。

對於屬於國家秘密目錄的幹部、公務員檔案,相關方必須採取措施確保在電子環境中的管理、存儲、傳輸、使用過程中的保密性。對這些檔案的備份和提取應遵守關於保護國家秘密、機要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