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越南社會保險(BHXH)發佈文件,要求各省、中央直轄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查並報告關於在轄區內醫療保險(BHYT)醫療機構為持有醫療保險卡的患者發放超過30天門診藥物的執行情況。
為醫療保險患者發放超過30天門診藥物的審查
根據規定,開具超過30天的門診處方和發放藥物依據的是衛生部2025年6月30日第26號通知第6條第8款b點及相關指導文件。
然而,據越南社會保險稱,通過監測發現,一些醫療保險醫療機構的執行情況並不均衡,導致患者需要多次往返、等待時間過長,影響治療,尤其是對老年和體弱患者。
為確保充分保障醫療保險權益,幫助減少往返時間,提高患者持續、穩定治療的效果,越南社會保險要求各地社會保險機構審查並報告在醫療保險醫療機構發放超過30天門診藥物的執行情況。
同時,配合醫療機構統一按規定發放藥物。
衛生部發布的第26號通知規定了門診治療中的處方和開具化學藥品、生物製品的處方,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中規定了252種疾病可以開具超過30天的門診處方。
處方開具者根據患者的臨床狀況和穩定程度,決定每種藥物的使用天數,每張處方每種藥物的最大使用天數不超過90天,而不是像以前那樣最多隻能發放30天的藥物。
這一指示明確體現了越南社會保險在保障參與者醫療保險權益充分、及時方面的一貫立場,旨在減少不必要的程序,限制患者多次往返,同時符合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領域的行政改革目標。
哪些患者可以開具超過30天的處方?
在252種可以開具超過30天門診處方的疾病列表中,包括許多常見的慢性病,其中許多是老年人的疾病。
具體而言,可以開具超過30天但不超過90天門診處方的疾病列表包括常見的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支氣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焦慮症、抑鬱症……直至慢性乙型肝炎、HIV/AIDS、甲狀腺功能減退、垂體功能減退、帕金森病、阿爾茨海默病、痴呆。
血液和免疫系統疾病,如地中海貧血、肌萎縮側索硬化,以及一些青少年婦科疾病,如青春期月經過多。
據衛生部醫療管理局副局長武英陽博士稱,並非列表中所有可以開具門診處方的疾病都自動可以開具超過30天的處方,因為有些疾病,醫生在決定發放藥物的天數(可能是30、60或90天)之前,必須仔細評估每位患者的情況。
處方開具者必須對自己的處方承擔法律責任,確保其符合診斷、疾病的穩定程度以及患者在家自我監測治療的能力。
在藥物未用完但病情出現異常變化,或患者無法按時複診的情況下,必須返回醫療機構由醫生評估並在需要時調整處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