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已頒佈第27/2026號法令,規定關於幹部、公務員、職員的國家數據庫。該法令自7月1日起生效。
10個關於幹部、公務員、職員的信息數據組
關於幹部、公務員、職員的國家數據庫是國家共享數據庫,包含反映幹部、公務員、職員在機關、組織、單位管理工作中最基本信息的資料;在全國範圍內集中存儲、共享、開發利用。
法令規定了國家數據庫中關於幹部、公務員、職員的數據,包括10個組,共計194個數據字段。具體如下:
1. 反映個人基本信息的數據,包括用於確定身份、出身成分、幹部、公務員、職員標識的信息,如編號、檔案標識碼、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民族、居住地、身份證等。
2. 反映家庭關係信息的數據。
3. 反映個人歷史信息的數據。
4. 反映招聘、選舉、任命、規劃、調動、輪換、借調、離職、退休信息的數據。
5. 反映學歷、專業水平、培訓過程的數據;專業、業務培訓過程,包括政治理論;國防、安全;國家管理、專業技能、業務能力。
6. 反映工作機關、單位信息的數據;工作崗位;職稱、職務;基本工資、津貼;評估、質量分類;競賽、獎勵;紀律處分。
7. 反映參與政治組織、政治社會團體信息的數據,如參與的政治社會團體名稱;參與時間;現任職務;規劃職務等。
8. 反映曾參與武裝力量信息的數據,包括曾參與的力量名稱;參與時間;離開時間;最高軍銜;最高職務;是否為傷殘軍人;傷殘等級。
9. 反映財產、收入信息的數據,包括申報年月日;家庭總收入;工資收入來源;其他收入來源;住房;居住用地;生產經營用地。
10. 反映健康信息的數據,包括身高、體重、血型。
每位幹部、公務員、職員擁有一個附有唯一標識碼的電子檔案
法令規定幹部、公務員、職員的電子檔案包括電子簡歷;其他檔案組成部分由幹部、公務員、職員數據創建。
每位幹部、公務員、職員擁有一個附有唯一標識碼(電子檔案標識碼)的電子檔案,用於電子環境下的管理和查詢工作。
統一使用個人識別碼作為幹部、公務員、職員的電子檔案標識碼。
電子檔案的存儲期限按照文書、檔案法律規定;幹部、公務員、職員法律以及數據法律規定執行,確保數據的完整性、可用性和可訪問性。
法令還規定管理和使用幹部、公務員、職員的機關不得要求幹部、公務員、職員重新提供已存在於國家數據庫中的信息、檔案組成部分,除非為確保個人、機關、組織的合法權益所必需。
如發現信息、數據有誤,幹部、公務員、職員以及管理和使用幹部、公務員、職員的機關有責任更新屬於其權限範圍內的信息、數據至幹部、公務員、職員的電子檔案中。
有權限的機關、組織、個人僅可在法律規定下,經該人通過電子信息同意後,訪問、查看幹部、公務員、職員的電子檔案。幹部、公務員、職員有權撤回已同意的意見。
如為幹部工作服務,管理機關或使用幹部、公務員、職員的機關允許在其權限和分配任務範圍內訪問、查看幹部、公務員、職員的電子檔案,並有義務按照法律規定保密信息、保護個人數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