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已對發生在越南橡膠工業集團、同奈橡膠總公司、巴地橡膠公司、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農業與環境部及相關單位的案件中的22名被告發布起訴書。
其中,被告黎光雄(80歲,越南橡膠集團前代理董事長)被指控犯有“受賄”和“違反國家財產管理使用規定造成損失浪費”罪;
被告阮氏如鸞(66歲,國強嘉萊公司前董事長)被指控犯有“違反國家財產管理使用規定造成損失浪費”罪。
越南橡膠集團前代理董事長受賄,造成超過5420億越南盾損失
根據起訴書,在處理位於39-39B號範雲頓(草堆坊,2009年12月)地塊的方案過程中,雄先生與黎伊玲(越信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和鄧福餘(越信股份公司董事長)達成協議,同意橡膠集團將地塊轉讓給玲、餘。
具體而言,雄先生與玲、餘協商,成立富越信公司,轉讓出資額,但實質是在未經評估、招標的情況下轉讓39-39B號範雲頓地塊99%的價值。
隨後,雄先生指示下屬成立富越信公司;建議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收回土地,將土地交給富越信公司實施項目。由此,轉讓富越信公司99%的資本……為玲、餘的公司控制富越信公司創造條件。
退休前,雄先生與陳玉順(橡膠集團前董事會成員、總經理)交換意見,並請其繼續為玲、餘創造條件,使其能在未經評估、招標的情況下獲得39-39B號範雲頓地塊的轉讓。
在上述“創造條件”過程中,雄先生同意收取300萬美元,並實際已收到玲、餘的20萬新加坡元和30萬美元。
“轉手”公共土地,獲利近3000億越南盾
大約2013年11月,阮氏如鸞女士聯繫玲、餘提出購買意向,並獲得了地塊的信息和資料,因此知道土地屬於公共財產,已有決定將土地交給富越信公司,但尚未繳納土地使用費,因此尚未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項目尚未獲得投資證書且尚未開展建設;地塊仍由兩家橡膠公司管理使用。
然而,2013年12月6日,鸞女士仍與鄧福餘簽署出資額轉讓承諾合同,同意以4609億越南盾的價格購買地塊,包括土地使用費。
執行上述協議,鸞女士向玲、餘轉賬500億越南盾定金和1861億越南盾用於繳納土地使用費,但通過借款合同合法化。
當得知玲、餘尚未向同奈橡膠和巴地橡膠支付購買出資額款項,因此尚無法律依據轉讓股份(實質是將地塊轉讓給鸞女士)時,鸞女士繼續向餘轉賬650億越南盾,以便餘有資金支付給橡膠方。
從鸞女士轉來的資金中,玲、餘已支付併購買了富越信公司99%的出資額,並將其全部轉讓給阮氏如鸞女士。
對於剩餘的1%出資額,鸞女士直接聯繫並從同奈橡膠和巴地橡膠購買,未經招標,而是按照2010年設定的每平方米950美元的價格。
在擁有富越信公司100%出資額之前,阮氏如鸞女士已與諾瓦蘭集團達成協議,以超過8460億越南盾的總價值轉售項目。
扣除為購買100%項目所支出的超過4640億越南盾(包括購買出資額款項、貸款利息、項目設計租賃費等),國強嘉萊公司獲利近3820億越南盾,並納入企業的一般經營現金流。扣除各項費用後,阮氏如鸞女士獲利2978億越南盾。
意識到在未經評估、招標的情況下獲得39-39B號範雲頓地塊的轉讓是違法的,會造成國家財產損失,鸞女士主動繳納1000億越南盾並交出4塊土地,價值2812億越南盾,供調查機關查封,以彌補案件後果。
公安部刑事調查機關確定39-39B號範雲頓地塊的市場價值為國強嘉萊公司與諾瓦蘭集團之間的實際轉讓價格,總金額超過8460億越南盾。
因此,國家財產損失浪費超過5427億越南盾(地塊市場價值8460億越南盾 – 同奈橡膠和巴地橡膠收到的出資額轉讓款項1165億越南盾 – 已繳納國家預算的土地使用費1867億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