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案件內容,通過熟人介紹,黎氏美珠女士大約在2024年3月認識了黎國康(歌手)。國康自稱是某高級領導的侄子。
認為國康人脈廣泛,2024年5月14日,美珠女士請國康“疏通”讓她的弟弟泰克煌(在“濫用信任侵佔財產”案中被胡志明市警察調查機關起訴、暫時拘留的被告)獲得保釋並允許家屬探視。
國康同意並聯系黎阮黃南(當時是胡志明市第十郡第五坊公安幹部)設法“疏通案件”。
國康從美珠女士處接收了與泰克煌相關的信息、文件,然後通過Zalo消息轉發給南,如:傳喚工作通知、關於案件的新聞報道等。
得到南迴復說與正在受理案件的調查員L.T.L.非常熟悉,國康提議幫助煌獲得保釋,首先允許家屬探視煌。南同意並要求必須與南指定的律師簽訂律師聘用合同,價格為2億越南盾。
為了讓美珠女士信任,國康承諾肯定能以70億越南盾的價格處理此事,美珠女士同意把錢交給國康。
從美珠女士處收到錢後,國康給南發消息說:“弟弟,今天讓探視吧,給你100萬去見面吧弟弟”,之後又給了南1億越南盾。
隨後,國康轉賬3000萬越南盾以支付南與朋友的餐飲費用(因為此前國康曾請南幫忙處理另一件與案件無關的事)。
到2024年5月29日,泰克煌仍未獲保釋,因此美珠女士要求國康帶她去一家咖啡館見南。
然而之後南和國康仍未能如承諾幫助煌獲得保釋和探視,並躲避、切斷聯繫。認為被騙,美珠女士向胡志明市警察調查機關提交了舉報信。
隨後國康和南因詐騙侵佔財產罪被刑事處理,美珠女士則因行賄罪被刑事處理。三人都喊冤。
一審時,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判處國康18年監禁,判處南8年監禁,判處美珠女士17年監禁。
一審判決後,三名被告均上訴。二審審判委員會認為,一審認定被告美珠犯行賄罪符合法律規定。然而,17年監禁的刑罰相對於二審階段新查明的情節被認為仍然嚴厲。
在2月2日下午的二審庭審中,被告美珠已改變認識,承認犯罪行為,表現出誠懇供述、悔過自新的態度。被告在職能部門發現前主動交代了全部違法行為。
此外,被告曾參與多項慈善活動,為社會做出貢獻並獲得獎狀。這些情節在一審時未被考慮,因此二審審判委員會已適用以減輕刑罰。
對於被告南,審判委員會認定在二審庭審中,被告已承認犯罪行為,自願部分彌補後果,因此有依據接受上訴,考慮部分減輕刑罰。
至於被告國康,法院認為一審宣判的18年監禁刑罰與其行為的性質、危險程度相稱。在二審庭審中,被告未提出新的減輕情節,因此沒有依據考慮減刑。
由此,最高人民法院胡志明市上訴法院宣判將美珠女士的行賄罪刑期從17年減至4年監禁。將被告黃南的刑期從8年監禁減至4年6個月監禁。被告黎國康因詐騙侵佔財產罪被維持原判18年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