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1日,同塔省公安廳信息顯示,已對同塔省的H.H.N.先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750萬越南盾,因其提供、分享偽造信息、不實信息、歪曲、誣告、侮辱機構、組織的信譽,以及個人的名譽、人格。
此前,利用網絡環境中的匿名工具,H.H.N.先生創建了Gmail賬戶,並多次發送電子郵件,內容歪曲、誹謗信譽、侮辱個人人格,對企業內部團結產生不良影響。
接到信息後,同塔省公安廳網絡安全與高科技犯罪防範處已展開業務措施進行追蹤。通過此,公安力量確定N.先生是實施上述行為的人。
在與公安機構的工作會議上,N.先生承認了違法行為。
據公安機構稱,儘管N.先生狡猾地隱藏了身份,但公安已迅速準確核實了罪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