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令旨在詳細規定《居住法》、《身份證法》的一些條款和執行措施,補充未成年人可在父母或監護人常住地、暫住地進行常住登記、暫住登記的情況。

監護人負責為未成年人辦理登記

據此,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負責填寫、確認居住信息變更申報表的意見。

如果登記地點不是父母、監護人的常住地、暫住地,則需填寫、確認變更信息申報表的意見。

對於6歲以下兒童,其父母、監護人有常住地但非實際居住地的情況,該兒童可在父母或監護人的常住地進行常住登記。

該法令還規定了取消常住登記的文件和程序。具體而言,自收到取消常住登記決定之日起1天內,居住登記機關負責對公民進行常住登記註銷,並將註銷信息更新至居住數據庫、國家居民數據庫。

自國家居民數據庫、居住登記機關收到關於被註銷常住登記人員的信息反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居住登記機關有責任檢查、核實,並執行常住登記註銷。

自家庭中有成員屬於被註銷常住登記類別之日起7天內,該成員或家庭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有責任辦理常住登記註銷手續。

如果被建議註銷常住登記的人員在國家居民數據庫中無信息,或其信息不完整、不準確,居住登記機關有責任在5個工作日內收集、更新並執行。

註銷常住登記的步驟

如果家庭僅有一人,或家庭代表或法定代表未辦理常住登記註銷手續,居住登記機關有責任檢查、核實,記錄公民、家庭代表未辦理註銷手續的情況,並對公民執行常住登記註銷。

管理人民武裝力量中學習、工作、勞動人員的機關、單位,需向駐地居住登記機關提交文件,建議註銷其管理人員的常住登記。

建議文件需明確列出被註銷常住登記人員的出生姓氏、中間名和名字;出生日期;個人識別號;建議註銷常住登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