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10月29日向市人民議會會議提交規定草案,擬將全市登記常住戶口所需的最低住房面積統一為每人8平方米建築面積,適用於以租房、借住、寄住等合法住所登記常住的人員。
市人民委員會說明,合併前胡志明市與舊平陽省執行每人8平方米標準,舊巴地—頭頓省執行每人10平方米,標準不一限制了同一城市內公民居住權平等,也給辦理行政手續的機構帶來困難。草案若通過,租住社會住房者滿足條件也可登記常住。
市人民委員會表示,新決議不新增行政手續、申請材料或條件。住房面積仍由鄉級人民委員會確認,常住登記手續由鄉級公安按現行規定辦理。對於決議生效前已合法受理但尚未辦結的租房、借住、寄住常住登記申請,建議按受理時有效的最低面積規定繼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