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由科學技術部主持起草的人工智能法實施細則草案第47條,公安部負責管理與人工智能活動相關的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社會安全和網絡安全的政府事務。
該機構的任務是發現、阻止、調查和處理利用人工智能系統侵犯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社會安全或組織、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草案還提議由公安部牽頭制定並頒佈適用於關鍵領域重要人工智能基礎設施以及安全訓練和數據挖掘區域的網絡安全標準。公安部將與科學技術部合作處理具有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社會安全跡象的嚴重人工智能事件。

據起草機構稱,人工智能正成為第四次工業革命的尖端技術,為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許多機遇,但也帶來不少管理挑戰。實施人工智能的實踐中可能產生許多風險,如算法偏見、人工智能使用中的倫理問題、侵犯隱私、個人數據保護、商業秘密以及自動系統中的歧視風險。
此外,缺乏對人工智能系統的風險分類和控制機制,以及系統造成損害時責任追溯的明確規定,正在為越南的人工智能研究、開發和應用設置障礙。
起草機構認為,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非傳統安全風險。深度偽造技術可能被利用來製造誤導性信息、誹謗、欺詐或引發社會不穩定。自動武器系統也提出了許多與倫理和國際法相關的複雜問題,需要嚴格的管理框架。
科學技術部表示,該草案旨在為人工智能發展中的基礎設施、數據和自主能力建立法律框架,從而促進越南安全、可持續的人工智能應用。
草案還提議建立安全訓練和數據挖掘區域,以在嚴格監督機制下處理國家重要數據,確保原始數據不被非法提取。
同時,國家人工智能數據庫將按照有控制的開放原則建設,明確區分開放數據、有條件數據和商業數據。這種方法旨在提高自主性,鼓勵數據共享,並促進對半導體硬件和開源等核心技術的掌握研究。
草案還提出了多項支持中小企業和創新初創企業獲取計算基礎設施、共享數據並在公共採購中獲得優先的政策。
此外,草案規定了人工智能集群的形成和認可,建立國家、研究機構和企業之間的合作網絡,以共享資源和促進產品商業化。
一項新提議是人工智能發展支持券機制,作為一種電子憑證,幫助組織和個人支付基礎設施租賃、數據購買和安全測試服務的費用。
人力資源開發工作也受到重視,通過將人工智能內容融入各級教育課程,並實施該領域高質量人才培養的國家計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