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儘管這位男音樂家已就自己不當的言論公開道歉,但他也反映,司機擅自將行車記錄儀的視頻上傳到社交媒體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個人和家庭的隱私權,導致科技公司決定永久封禁該司機的賬戶。
個人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
從法律角度看,沒有規定區分公眾人物(名人)與其他公民。這意味著,即使一個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個人在公共場所行為不當,他們仍然是法律面前平等的公民,並享有與任何人一樣的完整隱私權和肖像權。
因此,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32條關於個人肖像權的規定,個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權利。使用個人肖像必須得到本人的同意。為商業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必須向肖像權人支付報酬,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在某些情況下,使用個人肖像無需得到肖像權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例如為維護國家利益、民族利益或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
從會議、研討會、體育比賽、藝術表演和其他公共活動中獲取的肖像,在不損害肖像權人名譽、尊嚴和聲譽的情況下使用。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使用肖像,肖像權人有權要求法院作出裁決,強制侵權人、相關機構、組織或個人收回、銷燬、停止使用肖像,賠償損失,並依法採取其他處理措施。
因此,科技司機只有在得到乘客同意的情況下,才被允許將乘客的肖像上傳到網絡,因為個人肖像被視為需要法律保護的個人數據。
隱私權受侵犯者有權起訴要求賠償
乘客的隱私權始終受到尊重,如果肖像被非法傳播,乘客完全有權投訴或起訴,要求刪除並索賠損失。
具體而言,如果個人肖像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被公開,導致其遭受物質損失,如可確定的實際物質損失,包括財產損失、為防止、限制或彌補損失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實際失去或減少的收入,或精神損失,如因生命、健康、名譽、尊嚴、聲譽和其他人身利益受到侵犯而造成的精神損害,則該個人有權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
如果該人不願賠償,他們有權要求法院或有關當局強制其賠償損失。
在行政方面,根據第15/2020/NĐ-CP號法令,未經許可使用或傳播個人隱私信息或肖像的行為,可被處以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從這一事件中,我們有權提出疑問:當個人(或名人)在公共場所行為或言論不當時,應如何處理,既能保護自己,又能處理該人的行為?
答案是,在必要的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或維護法律,應對乘客的騷擾或威脅行為,司機應按照正規方式,將行車記錄儀數據直接提供給應用程序管理單位,以便公司採取處理措施,例如限制行為不當乘客的使用權,或必要時向公安機關舉報,以便依法處理。
在具體情況下,如果個人行為違反行政法或刑法,有關部門將採取適當措施進行處理。
例如,如果個人在出租車上騷擾或擾亂秩序,乘客可能根據關於交通秩序安全的第168號法令受到行政處罰。通過法律渠道處理不僅有助於司機避免合作終止的風險,還能確保乘客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將根據國家規定透明地受到行政處罰。
總之,音樂家明康的事件是對乘客和司機的教訓。對乘客而言,這是在公共場所自我控制行為的責任。對司機而言,這是遵守職業道德和個人數據法律規定的教訓,避免因選擇錯誤的舉報方式而從受害者變成違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