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影響力的人在行為失控時應承擔什麼責任?被冒犯者的正當自衛權與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是什麼?
音樂家承認當晚喝了很多酒,失去控制並說了不當言論。
公開道歉值得肯定,但它是在輿論爆發後才出現的,而不是在事件發生時出於自我意識。
更值得注意的是,道歉被髮布在個人頁面上,面向公眾,而司機表示從未收到音樂家的道歉。
每個人都會犯錯,但在醉酒狀態下用威脅性言語對待正在為自己服務的勞動者,不能以失去控制為藉口。
名人並不被法律要求比普通公民更高。但社會總是期望他們承擔一種法律不強制要求的責任,正是因為他們所擁有的影響力。當一位名人對普通勞動者行為不當時,故事就不再是一次車上的私人事件了。
它傳遞了一個信息:有錢、有名的人可以隨意對待為自己服務的人。任何社交媒體上的道歉都無法消除這一信息。
另一方面,司機也需要反思。被乘客冒犯時的憤怒是完全正當的。但他處理的方式觸及了違法的邊界。
2015年《民法典》第32條明確規定,使用個人圖像必須得到該人同意,除非出於國家、民族或公共利益。即使憤怒是真實的,也不能被視為在社交媒體上公開他人圖像的合理依據。
有一個值得思考的細節。司機表示最初並不知道乘客是名人,上傳視頻只是作為日常工作的分享。如果真是這樣,這表明社會中已形成一種令人擔憂的習慣。
許多人認為拍攝並上傳他人圖像到網絡是正常的事,而沒有意識到自己正在侵犯他人的人身權。
最終沒有人是贏家。名人失去信譽。勞動者因賬戶被永久封禁而失去生計,不得不轉向其他平臺謀生。
網絡社區分成兩派互相攻擊,幾天後就會忘記並轉向下一個喧囂事件。剩下的是兩個真實的人,面對真實的後果,在一個本可以通過適時停止而處理得更好的故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