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越南公安部稱,2015年《刑法》的實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實踐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挑戰。
一些負面問題持續發生,引起了相當一部分民眾的強烈反應,其中包括環境汙染。此外,目前對於非法制造超標噪音、振動和氣味的違法行為尚無規定,因此缺乏對實施這些行為者進行刑事處罰的機制。
超標噪音和振動問題一直是引發不滿的問題,最近反映強烈。目前,有人居住、活動和工作的區域的最大噪音限值已由國家噪音標準(QCVN 26:2025)規定。
關於該領域的違規處罰機制,第45/2022號法令規定,對低於2 dBA的技術標準噪音行為給予警告,對超過40 dBA的技術標準噪音行為處以1.4億至1.6億越南盾的罰款。
類似地,對於振動違規,最低處罰為警告,最高可達1.7億越南盾,取決於施工活動或生產、商業和服務活動中的違規情況。
與《年輕人報》交流時,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委員範文和代表表示,過去一段時間,許多地方的選民和民眾,尤其是大城市,反映使用拖車音箱、唱卡拉OK等行為造成極大噪音,擾亂安全秩序。
“許多情況下,隔壁鄰居唱卡拉OK,使用拖車音箱全音量播放,不分中午晚上,週末經常聚集朋友唱到深夜……造成了很大影響。經常去提醒,但一回家就恢復原樣”,範先生指出。
他還指出,此前處理工作面臨諸多困難,因為管理機構和地方認為,要確定噪音是否超標,必須使用專用機器和設備進行測量。
聲音測量和分析必須由獲得越南資源與環境部(現為農業與環境部)頒發環境監測服務活動資格認證的單位進行。因此,鄉、坊一級的職能機構尚不具備測量和分析聲音的權限,從而沒有處理違規的依據。
而在政府關於安全、秩序、社會安全、預防和打擊社會弊端等領域行政處罰的第282/2025號法令中,已修改和補充了關於聚集唱卡拉OK造成噪音、影響他人生活的行為,最高可處以200萬越南盾罰款。
此外,職能機構將沒收違規物品,不分晝夜。第282號法令規定無需測量噪音的規定非常重要,有助於職能機構更主動地處理這些噪音違規案件。
然而,據範先生稱,目前對噪音汙染行為的處罰僅限於行政處罰,威懾力不足,導致許多案件故意重犯。因此,越南公安部建議對此類行為補充刑事處罰是必要的。
但範先生建議,在構建超標噪音行為的犯罪構成時,應仔細考慮和評估。例如,應考慮處理那些已受行政處罰但仍故意違規、表現出藐視法律的行為,或者必須發生生命、健康或財產的物質損害等。
國會代表阮氏越南娜建議,在研究過程中應注意確定超標噪音的機制。她說,目前已有噪音標準,但要準確確定噪音處於什麼水平、超標多少並不容易。
實際上,要確定必須使用獲得許可的專業機構的專用設備。同時,必須在產生噪音時進行測量。然而,許多情況下,當職能機構到達時,噪音已經結束,而當職能機構離開時,噪音又再次出現。
此外,為了有刑事處理的依據,確定噪音違規造成的損害非常重要。但與其它類型的違規相比,噪音造成的損害非常不同,不易用肉眼觀察和發現。
然而,它卻對健康尤其是精神健康產生巨大影響,甚至許多情況下因噪音造成心理影響、嚴重壓力,但並非在噪音產生時立即發生。因此,娜女士建議職能機構進行研究,構建計算噪音後果和損害的方法,從而有依據來歸責和處理行為。
除了建議補充刑事處理,範文和代表認為,需要繼續加強對民眾和企業的法律宣傳和普及,提高守法意識。特別是應明確告知噪音違規閾值是多少,以便民眾和企業瞭解,避免違規。
需要研究以確保有效實施和徹底處理

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委員阮氏越南娜代表強調,噪音汙染問題,尤其是在大城市,已被媒體和輿論廣泛報道。
這個問題已經成為一種困擾,對人們的生活和健康產生了非常不利的影響。
同時也引發了不少矛盾,甚至一些命案也源於此。但目前的處理僅限於行政處罰,威懾力不足,不少案件故意重犯。
這位女代表表示支持對超標噪音行為補充刑事處罰。但她建議進行研究,以確保執行可行、有效,徹底處理這種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