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五年多時間,第35/2019/QĐ-TTg號決定(第35號決定)頒佈的廢料進口管理跨部門協調機制被認為已完成其在控制“偽裝成廢料的垃圾”進入越南的風險高峰期的使命。
然而,隨著環境立法的不斷完善、治理模式的改革以及行政程序改革的要求,一些條款暴露出了缺陷和重疊。
4月23日,財政部發布了第5147/BTC-CHQ號公函,徵求各部委、部級機構和相關單位對總理關於廢除第35號決定的草案的意見。

第35號決定由總理於2019年12月頒佈,當時越南的廢料進口量持續上升,帶來了環境汙染、走私和貿易欺詐的重大風險。
當時,許多國家正在收緊廢料進口政策。全球廢料流動的變化給越南帶來了巨大壓力,港口積壓的集裝箱數量急劇增加,尤其是在海防和胡志明市。
在此背景下,第35號決定被視為建立廢料進口管理跨部門協調機制的重要法律工具,加強了對垃圾進入越南風險的早期和遠程控制措施。
在執行該規定期間,海關當局在組織執行和協調許多關鍵管理活動方面發揮了核心作用。
前越南海關總署,現越南海關局,不斷髮布全行業的指導和指令,以加強對進口廢料貨物的檢查和監督。
經過五年多的實施,第35號決定的許多條款已不再符合當前的管理實踐。
主要原因之一是,自那時以來,環境保護、進口廢料管理和電子行政程序的法律框架已經進行了實質性修訂和補充。
2020年《環境保護法》以及相關法令和通知明確規定了各部委和行業在管理進口廢料方面的職責、檢查和審查的協調機制、數據共享要求、信息系統連接以及通過國家單一窗口門戶實施行政程序。
此前在第35號決定中單獨規定的許多條款現已被編入或整合到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行業特定法律法規中。
此外,一些條款不再適用或難以實施。
例如,要求檢驗機構將電子證書上傳至國家單一窗口系統的規定被評估為造成了不必要的程序,因為海關當局在清關期間已經負責文件檢查。
同樣,要求航運公司清除越南境內汙染性積壓廢料的規定也面臨障礙,因為缺乏對不遵守規定的具體制裁。
此外,海關部門以及各部委和機構的近期組織重組使得第35號決定中的一些職責分配和協調安排過時。
隨著政府根據第66/NQ-CP號決議加大力度精簡和簡化行政程序,審查和消除重疊及無效的法規變得越來越必要。
基於執行情況審查、各部委、行業和地方的反饋以及國家審計署的評估,財政部已提議起草一項決定,完全廢除第35號決定。
實際上,由於廢料進口活動與前幾年相比變得更加穩定,從情境管理機制過渡到基於全面行業特定法律框架的治理被視為當前制度改革過程中的一個適當步驟。
在2021-2025年期間,用作生產原料的進口廢料總量在每年930萬至超過1000萬噸之間,其中紙張和金屬廢料佔80%以上。僅2024年,海關當局就發現並處理了43起違規申報,這是2021-2025年期間記錄的最高數字。
據財政部稱,在嚴格管控廢料進口的高峰期,第35號決定作為一項關鍵的法律“後盾”,有效支持了海關當局和其他主管機構的檢查和執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