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前,各被告人對初審判決提出上訴。被告人黎友禮(50歲,原Vimedimex醫藥股份公司醫療器械經營處處長)請求減刑。被告人範明安(61歲,原巴地頭頓省衛生廳廳長)上訴請求減刑並希望適用緩刑或最低刑罰。
被告人黃俊英(41歲,原謝天恩貿易服務有限公司經理)上訴請求減刑,同時確認其承擔超過25億越盾的責任。被告人謝光長(57歲,原Vimedimex醫藥股份公司副總經理)上訴請求減刑並適用緩刑。被告人陳孟海(48歲,原衛生廳計劃財務處副處長)上訴稱自己無辜。
上訴審判於5月7日進行,隨後合議庭休庭並於5月14日宣判。
最終,審判委員會判處被告人範明安4年6個月監禁,罪名是翫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
同罪名下,被告人陳孟海和被告人杜友海被加刑,陳孟海5年監禁,杜友海4年6個月監禁。
對於違反招標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被告人,法庭判處被告人黃俊英7年監禁,並責令其向胡志明市衛生廳賠償超過100億越盾。
被告人謝光長被判處6年6個月監禁,被告人黎友禮被判處6年監禁,同罪名。
380億越盾招標違規
根據起訴書,第25號招標包——創傷骨科雜交手術室設備(屬於頭頓市綜合醫院醫療設備項目)由原巴地頭頓省衛生廳作為投資方。
招標形式為通過網絡公開招標,預算金額超過384億越盾,中標金額近380億越盾。
約2021年5月底,巴地頭頓省衛生廳發佈了第25號招標包的招標公告。得知消息後,黃俊英和黎友禮商議並決定由Vimedimex公司以投標人身份參與投標(因其具備投標資質),謝天恩公司負責準備貨物。

然而,為避免洩露高價銷售信息,兩家公司之間未簽署聯合投標協議,而是由謝天恩公司購買貨物後以加價方式轉售給Vimedimex公司,隨後Vimedimex公司再賣給巴地頭頓省衛生廳。
起訴書認定黃俊英、黎友禮和謝光長的行為構成招標欺詐,導致評標結果失真,造成超過180億越盾的損失。
同時,被告人杜友海使用一份無法律效力的評估證書草案向投資方提交報告。而被告人陳孟海作為直接負責招標文件的人員,明知山河公司的報告無效但仍提交給衛生廳長簽字批准。
被告人範明安未完全履行職責,因信任陳孟海而未核查文件,導致損失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