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久前,在第十一屆祖國陣線大會上,越南勞動總聯合會主席提出了一項解決方案,需要研究、建議並與用工單位協商按照收益比例獎勵的機制。
這是一個有充分理論和實踐基礎的、具體的意見。理論上,當勞動者有創新、創造,在任務和勞動定額之外創造了增值,為企業帶來收益時,他們完全有權享受該收益的一部分。
在企業管理中,對勞動者從收益中給予獎勵將有助於推動新的創新和創造,幫助企業提高收入和利潤。
然而,在實踐中,相當一部分企業沒有具體的獎勵提成機制,或者即使有,獎勵水平也很低,主要是精神鼓勵,未能真正激勵勞動者努力、創造、克服困難以提出創新並推動企業發展。
這一現實導致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都受損,全社會缺乏創新競爭氛圍,這是我們需要充分認識並採取具體措施解決的浪費現象。
從多個工作環境的經驗以及如何改善勞動者生活的思考出發,越南勞動總聯合會主席非常關注這一問題,並要求聯合會的專業部門進行研究、參謀和提出建議。
首先,越南勞動總聯合會將建議國會、政府關注制定和完善關於對為企業帶來收益的創新者給予適當獎勵提成機制的法律文件。
問題在於,這些文件必須得到所有類型企業的遵守,因為這是利益分配的具體內容,需要國家通過法律進行干預。
研究立法歷史,我發現自1965年起,政府委員會已頒佈了關於獎勵技術改進、生產合理化、工作業務改進創新的條例(1965年2月8日第20-CP號法令),一般獎勵水平為收益價值的25%。
而政府正在執行的關於創新條例的第13/2012/NĐ-CP號法令規定最低報酬為收益金額的7%,最高由企業自行決定。
顯然,研究提出更高的獎勵水平是工會未來一段時期的優先事項。
此外,我們將進行宣傳、動員,讓企業界和事業單位關注並給予勞動者適當的獎勵。
在基層工會,執行委員會必須與用工單位就這一具體條款進行協商。
要做好這一點,工會幹部必須熟悉創新、創造領域,瞭解勞動生產率、收益價值;勇敢、有膽識地提出觀點、論據並最終形成集體勞動協議或勞動規章中的具體規定,同時監督執行。
一段時間以來,許多企業主要停留在精神鼓勵上,導致創新運動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動力。
我相信,當法律得到完善,基層工會勇敢、大膽地將這些內容納入集體協議的具體條款中,創新運動必將得到加強,有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實現兩位數的增長目標,改善精英隊伍——那些在企業、單位中不斷改革創新、擁有眾多技術改進成果的人——的生活。
有意見認為,在協商和執行集體勞動協議的過程中,如何確保“收益價值”的確定透明、公平、準確,使勞動者的利益不受損害。
這是最讓我們擔憂的問題。如果用工單位不負責任、缺乏誠意,勞動者就可能吃虧。
因此,在協商之初,這一條款就必須具體、明確,同時工會和企業必須統一頒佈一項通用指南。但最困難的是執行環節,因為確定收益價值是多少,這一責任屬於用工單位。
這時,工會必須指派創新小組一起參與(邀請各專業部門熟悉該領域的工會會員參加)。
該小組負責評估、諮詢收益價值的水平,並提出合理的獎勵提成建議。
工會組織的監督作用對於確保準確性、客觀性、公正性至關重要,同時還要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和國家管理機關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