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公證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已獲國會正式通過,將於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6種交易不再強制公證
值得注意的修改之一是對《公證法》第3條中強制公證交易的調整。具體而言,修改法取消了由政府規定的強制公證交易清單。
這一調整旨在縮小強制公證交易的範圍,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直接的法律後果是:根據政府法令正在被強制公證的交易將被正式廢除。
具體而言,不再強制公證的6類交易包括:已出境人員委託他人代購公有住房的授權書;房地產經營合同轉讓合同;共有土地使用權出資協議;已出境被執行人委託處理執行事務的授權書;行使申訴權的授權書;法拍辦公室轉讓合同。
在上述調整的交易中,取消“房地產經營合同轉讓合同”的強制公證引起了廣泛關注。取消對該類交易的公證要求意味著簡化行政手續,但過渡期可能出現的問題會為實際法律適用帶來困難。
簡化手續進程中的一步
在實踐執行層面,房地產經營合同轉讓合同的流程、手續和形式已在2024年第96號法令中得到非常明確的指導,前提條件是必須經過公證。當2027年這項強制規定被取消後,一些意見擔憂會出現法律手續上的“空白”。
如果沒有新的執行指導文件及時替代,執行將面臨局部法律衝突。擔心責任的將使辦理手續的機關(稅務、登記)和項目開發商感到困惑,甚至拒絕接受沒有公證印章的合同。此外,公證人的缺失無形中將風險審核責任(如簽名驗證、行為能力)推給了本身不具備此專業能力的單位。其後果是,民眾非但未能簡化手續,反而可能陷入文件積壓的困境,直接影響到正當的財產處分權。
國會通過修改後的《公證法》,方向是取消法令層面規定的交易公證要求,這是簡化手續負擔努力中的一步。然而,為使政策真正落地而不產生法律堵點,管理機關需要儘快出臺詳細指導的法令和通知,以填補手續空白。與此同時,交易參與者也應主動掌握法律知識,優先選擇安全方案,以保護自身財產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