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上午,在國會討論《檢查法》(修訂草案)時,代表範慶芳蘭評估該草案集中於控制檢查隊伍的濫用職權和消極風險,但尚未有增強實際權力的解決方案以使該隊伍運作更有效。

“現行機制正在束縛檢查人員的手腳,尤其是在需要突然行動的案件中,如檢查假奶粉、假藥、假功能食品”,她說。

女代表舉例說明,檢查通常必須按照預先設定的計劃進行,從年初就公開,必須提前通知被檢查對象。正是這一點失去了突然性——在假貨檢查案件中的生存要素。過去一段時間的事實是,“檢查到哪裡,貨物就被藏到哪裡”,“在檢查時很難當場抓獲,因為信息大張旗鼓”。

‘檢查到哪裡,假貨就藏到哪裡’

此外,蘭女士還指出了行政違法行為未得到徹底處理的情況。許多個人和組織在受到行政處罰後不繳納罰款,甚至設立新機構重新活動,而沒有有效的制裁措施阻止。

基於這一實際情況,她建議修改法律,以增加檢查隊伍的主動權,尤其是在需要突然檢查的情況下。

代表段氏黎安(高平省婦女聯合會主席)不同意“檢查計劃在發佈前必須徵求政府檢查意見並報告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的規定。這一程序不符合行政改革中的分級、分權精神。

據她介紹,政府已經發布了年度檢查工作方向;各省根據實際情況批准檢查計劃就足夠了。再次徵求意見將延長不必要的程序。因此,她建議起草委員會修改以確保地方的主動性。

擔心檢查時間過長

根據草案,由政府檢查進行的檢查期限不超過60個工作日;複雜情況下可延長一次,不超過30天;如果特別複雜,可第二次延長,也不超過30天。因此,總時間可能長達120個工作日。許多國會代表認為,檢查期限過長,超出了必要範圍,影響了機關、單位、企業的正常運作。

代表阮心雄(巴地-頭頓代表團)擔心這一規定會導致檢查時間不必要地延長。持相同觀點,代表梅文海(清化省代表團副團長)認為,延長檢查時間將影響被檢查對象的正常運作。

“特別是與投訴、舉報信相關的檢查,核實、結論需要越快越好,避免拖延,影響組織和個人的心理和運作”,海先生說。

他還指出,在安排、精簡檢查機關係統後,不再有部級、廳級檢查組織,但這些單位仍然負責接待民眾,解決投訴、舉報。因此,需要有明確規定,以確保在發生案件時,各部、廳仍有檢查、核實和及時結論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