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5月20日頒佈了關於政府監察機構的新職能、任務、權限和組織結構的法令。
根據新結構,行政單位保持不變,包括:法制司;幹部組織司;國際合作司;計劃財務司;政府監察辦公室(合併信息中心)。中央公民接待委員會和三個區域性的申訴、控告解決局(北部、中部和南部)繼續保留。
政府監察機構成立了8個監察局,負責解決各領域的申訴、控告,基於接收來自各部委的12個監察組織。這些局負責的領域包括:內政、民族、宗教;財政、銀行;建設;農業和環境;工商;醫療、教育;文化、體育、旅遊、外交;以及科學、技術。

同時,反腐敗局更名為反腐敗、反浪費、反消極局。監察、評估和監察後處理局被分為兩個單位:監察和評估局;監察後跟蹤、督促和處理局。政府監察機構下屬的另外兩個公共事業單位包括監察報和監察干部學校。
在精簡併接收12個部委監察組織後,政府監察機構的組織結構不再有三個監察、申訴、控告解決局,按照行業經濟、內政和綜合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板塊。其他一些單位,如監察戰略和科學研究院、監察雜誌、信息中心、黨團辦公室也不再保留。
根據新規定,政府監察機構是一個部級機構,負責全國範圍內的監察、公民接待、申訴、控告解決、反腐敗、反浪費、反消極的國家管理和專業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