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疏浚物傾卸地點位於峴港灣——距海岸6海里以內海域(各角點座標:R1 (16°14’36.04″, 108°19’10.31″), R2 (16°14’26.66″, 108°20’16.96″), R3 (16°13’22.27″, 108°20’07.25″), R4 (16°13’31.66″, 108°19’00.60″),最大接收量1330萬立方米。
峴港灣——距海岸6海里以外海域(各角點座標:R1 (16°16’18.95″, 108°19’15.89″), R2 (16°16’58.09″, 108°20’09.70″), R3 (16°15’53.12″, 108°21’00.35″), R4 (16°15’13.98″, 108°20’06.54″)),最大接收量3495萬立方米。

峴港市責成農業與環境廳牽頭,協調相關廳局、部門、單位按規定指導、許可、檢查、監督組織、個人、企業實施海上疏浚物傾卸工作。
同時,若傾卸區域地點較上述目錄有變動,須在每年5月15日前向市人民委員會提交更新建議。
在2030年12月30日前,組織調查和評估傾卸區的環境、生物多樣性、物質擴散傳播情況,作為2031-2035年階段頒發傾卸許可證的依據。
每年制定計劃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工作,作為市人民委員會更新區域地點目錄的依據。

對有疏浚物傾卸需求的組織、個人、企業,峴港市要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在規定位置、種類、數量範圍內進行傾卸;如發生事故或違法行為,須依法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