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時,對她採取了禁止離開居住地的強制措施,以便調查。
根據調查結果,大約在2023年8月,由於個人需要資金,Vân編造虛假信息,聲稱她正在與L.H.N.先生合作投資,為胡志明市、同奈省和其他一些地方的工業園區的企業供應食品。
Vân承諾這項投資將帶來高額利潤以建立信任,從而邀請A.女士參與投資。
為了增加可信度,Vân向A.女士提供了L.H.N.先生的銀行賬戶,用於接收投資資金。
在A.女士轉賬後,Vân要求N.先生將全部款項轉給她,供其個人使用。
不僅如此,為了繼續建立信任並掩蓋犯罪行為,Vân多次向N.先生轉賬,然後請他轉給A.女士,以製造經營活動正常進行的假象。
同時,她還偽造了一份以N.先生名義的借據發給A.女士,以鞏固受害者的信任。通過上述手段,Vân共從A.女士處騙取了超過100億越南盾。
收到錢後,Vân並未用於承諾的經營活動,而是用於個人揮霍,現已無力償還。
峴港市公安局表示,此案是對民眾參與集資、投資或合作經營的警示。在轉賬前,應仔細核實項目的真實性、合作伙伴的能力及相關文件。不要輕信關於高回報的承諾或未經核實的一方提供的文件與交易。如發現詐騙跡象,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以便依法受理、核實和處理。


